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该意见旨在推动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以提升钢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并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该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需取得明显进展,力争约有60%的产能完成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应基本完成,全国力争有80%以上的产能完成改造。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大意义。
该意见强调了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主要目标。其中,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系统提升,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分类管理、综合施策以及企业主体、引导。
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方面,该意见详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包括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等多种污染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则包括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这一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有助于钢铁企业实现绿色发展,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是对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升。我们期待这一意见的落实能够取得显著成果,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要贡献。钢铁行业物料储存与运输及生产工艺过程的环保要求
一、物料储存
对于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的方式进行储存,以避免因露天堆放而产生的扬尘污染。其他干渣堆存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影响。
二、物料输送
对于石灰、除尘灰等粉状物料,应使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等密闭方式进行输送,以防止物料在输送过程中的泄漏和扬尘。块状或粘湿物料同样应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如管状带式输送机,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并在装卸车时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以收集并处理产生的粉尘。
三、生产工艺过程
在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中,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以减少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产尘点如烧结机、高炉炉顶等应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焦炉应采用干熄焦工艺,并对炼焦煤气净化系统、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等进行废气收集处理。
四、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
钢铁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应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进行运输,比例不低于80%。未达到此比例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
五、重点任务
1. 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需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鼓励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 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加强源头控制。
3. 依法依规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能按证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钢铁行业的环保要求涉及物料储存、输送、生产工艺及清洁运输等多个方面,应全面考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我们将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责令其关停,以确保环境安全。
(四)我们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为此,我们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重点区域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对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我们将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加大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压减力度,例如河北省2020年钢铁产能需控制在2亿吨以内。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相关设备。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将通过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
(五)我们将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的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建设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还需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的建设。各类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我们将在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以监控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四、政策措施
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而超低排放则是我们的鼓励导向。为此,我们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实现超低排放。
(一)我们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二)我们将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使用富余排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三)我们将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可实行加价政策。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四)我们将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在高排放工序需采取停限产措施。未实现清洁运输的企业需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
(五)我们将加强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实施保障
(一)各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实施本意见。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地需加强组织力量,精心策划,做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独具特色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明确每年的重点改造项目,并于2019年盛夏前向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汇报进展。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省级相关部门需及时上报本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进度和主要实施策略,为全国的环保工作提供参考。
钢铁企业作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应肩负起社会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改造任务的如期完成。在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加大投入,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同时加强内部环保考核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国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应发挥标杆作用,细化改造目标,力争提前实现超低排放。
生态环境部将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对各省(区、市)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进行严格评价,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完成改造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向相关部门报告改造成果。
为了治理低价中标乱象,我们将建立依效付费的机制,对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运营管理水平不佳的运维机构进行联合惩戒,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各大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加大停限产力度,失信企业在多方面将受到限制。
各地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需加强,对不按标准排污、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超低排放企业,各省(区、市)需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超低排放改造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部门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表现优异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公开完成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贡献力量,守护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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