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去杠杆!刘士余就职以来监管政策调整最全梳理

炒股软件 2025-05-04 13:38手机炒股软件www.xyhndec.cn

自刘士余履新以来,对于A股的监管策略展现出了全新的面貌,A股市场格局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让我们来梳理一下刘士余任职以来的监管政策变化。一、管理层的监管思路第一,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在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4月8日,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完善了风控体系,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进行了改进,提升了风控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5月31日,针对基金公司子公司,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提高了资本约束,强化了风险管理,对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为了限制杠杆水平,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股票类、混合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这一举措减少了由于资产价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难以控制的平仓风险。第二,规范上市公司借壳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随着监管对于中概股回归的严格控制以及被称为“史上最严借壳标准”的新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上市公司借壳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明显趋严。对于构成借壳上市的资本运作,监管态度趋于保守,并采取了多项措施完善配套监管和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第三,严厉打击IPO造假,落实退市制度,严惩相关中介机构针对IPO造假问题,证监会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措施。最近,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而遭到证监会重罚,并启动了强制退市程序。这一案例落实了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表明了监管当局对于IPO造假的零容忍态度。对相关中介机构也进行了严厉处罚,这有助于中介机构提高业务风控标准,净化IPO市场。第四,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为了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机制,证监会及交易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强化信息披露的制度。从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到取消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再到修订广电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都体现了监管当局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第五,限制投机,严打内幕交易近期,针对市场投机和内幕交易行为,监管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例如,对螺纹钢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调整了相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刘士余任职以来的监管政策变化体现了其“新思路”,注重控制风险、规范运作、打击造假、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限制投机等方面的工作。这些举措有助于促进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韧性。大商所近期上调了部分交易品种的手续费,其中包括焦炭、铁矿石和聚丙烯等品种。手续费的调整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无疑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手续费的增长,交易成本相应提高,这可能会降低市场的交易活跃度。这一调整也被视为大商所对市场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在7月29日,上证所发布了一份关于交易行为的典型案例报告,揭示了市场中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如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等。这些行为是市场监控的重点,也是维护市场秩序需要打击的对象。报告中还详细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案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参考,引导大家规范交易行为。

随着新的监管边界的划定,A股市场未来的走势将发生一些显著变化。炒作风气可能会逐渐降温,价值投资逐步回归。原先估值过高的概念股、中小创及小盘股等的估值逐步回落,而主板低估值板块、业绩高成长股逐渐显现其吸引力。监管新政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这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通过打击游资和炒题材,市场将逐渐回归理性,长期内股市有望逐渐走强。

金融监管政策自刘士余主席就任以来一直在不断变动。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该办法对募集主体、募集责任、基金销售协议、禁止拆分转让以及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A股市场正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投资者也应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政策走向,以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市场参与者也应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深入理解《私募基金募集结算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

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方面的明确规定

近日出台的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指引,尤其是当相关机构面临破产或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并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这一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层资金保障。

二、私募基金募集流程的细化

办法中的第十五条清晰地界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确保了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其中,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的重要环节。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三、关于推介行为的规范

办法强调,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只能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对于推介行为,办法从正面和反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禁止的行为和推介载体都被明确列出,确保了推介行为的合规性。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推介渠道也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合同签订流程的细化

办法引入了风险评级的程序,确保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相匹配。在合同签订流程中,强调了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以及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五、投资冷静期的设定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办法要求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这一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充分的考虑时间,确保其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六、回访确认制度的实行

投资冷静期满后,由非销售推介人员以多种方式回访投资者。这一回访确认制度增强了合同签署的透明性和合规性。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划转,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解读

该暂行规定涉及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关于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规定中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私募基金市场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透明度,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资产管理规定》对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别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有所降低,从3倍降至2倍,体现了对杠杆率的进一步压缩。

关于融资杠杆率,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则提升至200%。这一调整在保持市场流动性的更加注重风险管理。

在《暂行规定》中,实行穿透检查是另一大亮点。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以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该规定还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准宣传预期收益率的规定,并严格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这意味着劣后级不能为优先级提供任何收益保障或补偿,优先级的收益率并非百分百实现。

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得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收益权、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及其收益权。这一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理财市场的审慎态度,特别是针对分级理财产品的禁止,可能封死银行理财资金入市的路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对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一规定有助于引导理财资金规范运作,降低市场风险。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要求,也是对市场风险的一种有效防范。

总体来说,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具有积极意义,在保障市场稳定性的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需要深入理解这些规定的内涵,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民生证券观察到,随着监管层对理财市场的深入引导,净值类理财产品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考虑到净值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准备金相对较低,监管层明显倾向于推动此类产品的发展。风险准备金的征收可能会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如权益类、非标和债权类等。

银监会最近明确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分级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这些不同等级的份额在收益分配上并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而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依据优先与劣后份额进行收益分配。简而言之,这类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两者在风险和收益上有所不同,主要投向为债市。

《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设定了门槛要求。只有资本净额超过50亿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有权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据马鲲鹏预计,在全国的2500家银行中,只有约250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具备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的资格。

在控制杠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新产品的风险管理,确保商业银行在发行新产品前能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

《征求意见稿》强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除非是通过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这一规定明确了非标资产的投资通道,即非标资产只能通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来实现。

监管层正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理财市场的监管,旨在引导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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