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股指期权首秀 警惕三项交易红线
随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亮相及相关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我国资本市场终于迎来了首只指数期权产品的破冰之旅。经过紧张有序的筹备,沪深300股指期权于今年12月23日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保险”再添新丁。首批上市的合约月份包括2020年2月至12月的六个合约。
作为资本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沪深300股指期权备受瞩目。中金所对此高度重视,在期权上市前夕,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三种异常交易行为: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
沪深300股指期权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首只指数期权产品,其上市交易无疑是资本市场的一大盛事。该期权产品的推出,不仅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还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投资者而言,沪深300股指期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带来高额收益,又需要谨慎操作,避免触碰交易所的监管红线。
据了解,中金所在距离沪深30股指期权相关规则正式落地一周年时,发布了详尽的合约上市通知。首批上市的合约月份从2020年2月开始加挂,这一安排旨在为交易者提供适应时间,确保期权的平稳上市和稳定运行。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实施了交易限额制度,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对日内开仓交易数量进行限制,相关费用标准也一一明确,其中包括每手15元的手续费以及每手2元的行权(履约)手续费。
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系教授刘澄认为,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上市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之际,中金所特别强调了三种异常交易行为: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这些异常交易行为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中金所对此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制定了详细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具体来说,客户在某一合约上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或者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的80%以上,均被视为异常交易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的这些行为将合并计算,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中金所表示,套期保值和做市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在统计这些行为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撤单行为不计入统计范围。
沪深300股指期权的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事件。在享受其带来的投资便利和风险管理效益的投资者也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对于中金所对股指期权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我们深知其重要性。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与稳定,对于客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以及大额报撤单等异常行为,中金所采取了逐步加强的监管措施。
第一次出现这些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中金所会在当日通过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电话提示,提醒其交易行为的合规性。而对于第二次出现同样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其的监控与管理。对于屡教不改的客户,第三次出现上述异常行为时,交易所会在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其交易权限,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
对于为何如此重视这些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刘澄指出,加强对股指期权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能够促使会员单位更好地管理客户的交易行为。
在沪深300指数期权市场中,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交易所采用了做市商制度。目前,包括中信证券等16家公司在内已经取得了沪深300股指期权的做市商资格。这些做市商在交易时段内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双向期权持仓自动对冲平仓,以提高市场报价的精度和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动对冲平仓暂不收取手续费,并且申请后持续有效。做市商在持仓限额方面也享有较高的额度。
对于做市商的资格申报,中金所也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想要获得做市商资格的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净资产要求、拥有专门的做市机构和人员、具备稳定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或仿真交易做市经历等条件。
除了沪深300指数期权之外,沪深300指数衍生的其他两大期权品种也即将上市交易。这些期权品种同样采用做市商制度,以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根据消息,东方证券、光大证券等多家券商已担任沪深300ETF期权的主做市商。
中金所对于股指期权市场的监管措施和做市商制度的实施都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这些制度和规则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实现投资目标。北京商报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董亮和马换换两位记者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