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调解制度 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重要维权保障
新《证券法》在我国证券市场解纷实践中,进行了重要的机制创新,那就是以具体条文的形式确立了证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这一制度充分体现出对处于信息获取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该强制调解制度借鉴了国际上广泛开展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瑞士,经过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引入与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纠纷,新法赋予了普通投资者单方面启动调解的权利,这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维权路径。
这一制度的实施,源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专业机构的调解职责,并特别规定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新《证券法》对强制调解制度的规定,是对《通知》的进一步确认与发展,显著提升了资本市场解纷效率,降低了解纷成本,尤其是为普通投资者的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适用主体来看,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投资者。新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强制调解义务也仅限于普通投资者,其范围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进行界定。这一制度通过赋予市场经营主体一定的强制义务,拓宽了普通投资者解决小额纠纷的路径,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推诿、延迟等不积极调解情形的发生。
新《证券法》对于强制调解制度的适用标准、程序启动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程序启动方面,新法放宽了调解的启动权限,赋予了普通投资者单边启动调解的权限。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公司必须接受调解结果,但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的调解申请,但未对拒绝后的惩戒措施进行明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通知》中的完善路径,对于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强制调解义务的市场经营主体,由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核查,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随着证券市场纠纷类型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传统的调解模式已不能满足各方的多元、高效、便捷解纷需求。而在新《证券法》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解纷路径逐渐丰富,治理能力逐步提升。通过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业自治和自律约束,调解的吸引力也将日益凸显。这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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