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不易:证监会提出德邦物流IPO的55条反馈意见

炒股软件 2025-09-01 10:19手机炒股软件www.xyhndec.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及与广东德邦的关系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系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邦存在承继关系。为进一步明确其历史沿革,我们请求发行人详细披露广东德邦的历史沿革,包括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成份问题,改制和股份转让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确认,是否存在权益侵害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此进行深入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发行人与广东德邦在各方面的承继关系,我们请求发行人详细披露资产、人员、业务、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承继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请求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发行人股东以现金收购广东德邦下属子公司的行为,我们请求发行人说明原因,并披露广东德邦出售物流业务后的处置情况。关于实际控制人选择新设发行人而非利用广东德邦上市的具体原因,亦请详细阐述。

对于公司收购股权和资产的过程,我们请求发行人详细说明定价依据、评估方法及增值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定价的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还需核查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 关于公司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我们请求发行人详细披露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股东资格问题。对于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的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亦需详细披露。我们特别强调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

3. 关于重要股权转让事项

对于崔维星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我们请求发行人详细说明情况,并披露广东德邦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资产转让是否存在其他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于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的形成过程、变动情况、交易价格等也需详细披露,并由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我们要求发行人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和披露,同时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深入的核查和发表专业意见。希望发行人能深入理解并回应这些反馈意见,以确保其首发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涉及股权与股东的相关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披露

一、关于新股东的引入及相关问题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需详细披露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各股东的入股金额及股权转让的具体过程。其中,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履行了股东会程序、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都是核查的重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此进行详细的核查,确保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需核查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比如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二、关于股东结构和股权变动的核查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深入核查发行人的股东结构,包括投资机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对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需披露其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以及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需核查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并判断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况。

三、关于德邦控股的历史沿革及股权问题

发行人需进一步披露德邦控股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成份问题,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保荐机构和律师需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德邦控股频繁发生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股东超过两百人的情形等问题,也需进行详细说明和核查。

四、关于新增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

德邦控股在申报期间存在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和律师需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情况,确保德邦控股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行为。需核查德邦控股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结合相关规定,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需全面披露股权与股东相关问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此进行深入的核查和核查方法的说明,确保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合法,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德邦控股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新增股东等情况也需进行详细的披露和核查,确保发行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经过深入研究和细致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阐述。

关于德邦控股的股东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我们深入了德邦控股的股东中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包括合伙人的股权结构,并追溯至实际控制自然人。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也被详细披露。我们对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进行了核查,并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的职务进行了详细调查。关于这些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我们也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关于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行为,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问题。核查方法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人员访谈等,以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增资及股权转让问题,我们要求发行人披露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包括对定价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

关于公司快运和快递业务的收款方式问题,我们了解到由于银行业务时间限制,公司允许部分营业网点将收取款项先存入收银员个人账户。对此,发行人详细披露了报告期采取该方式进行款项收取的交易额及占同类交易比重情况,并补充披露了与保证现金占有、用途、安全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发行人被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对个人客户销售收入的比例、现金管理具体措施、内部制度流程管理等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了针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的核查及审计程序。

对于收购广东德邦下属子公司及资产的定价过程、具体会计处理、税收情况等问题,发行人进行了详细的披露。保荐机构对广东德邦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针对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情况,发行人补充披露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细节等内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南京福佑的合作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说明了核查程序和结论。

关于发行人的综合物流服务和少量小额贷款业务、保理业务的收入构成和变化、业务流程、结算政策等,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型进行了详细披露。对于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凭据以及关键会计处理等问题也进行了说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了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结合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发行人补充说明了与保证信息系统业务数据真实完整以及收入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包括揽收录入数据权限、处理数据修改权限等重要方面。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数据真实完整与收入真实准确性的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以下是对各点的详细分析和核查意见。

针对快运业务和快递业务的年出发货量、年运输货物票数等关键业务数据的核查,我们采用了抽样调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我们按比例随机抽取了业务数据,与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同时实地考察了部分营业网点和分拨中心,了解了其运营情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业务数据的变动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相匹配,没有发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关于直营与事业合伙人的参与模式,发行人补充披露了收货中转送货和揽收中转派送等主要业务环节的详细流程。对于事业合伙人完成的服务,发行人已确认收入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在核查过程中,我们了解了事业合作人参与开展业务的具体模式和支付结算方式,结合快运业务和快递业务相关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未发现异常。报告期快运业务及快递业务各主要业务环节收入构成情况合理,变动原因清晰。关于与各事业合伙人的支付结算安排及主要财务管理和控制措施,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对事业合伙人进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情况已充分披露。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对于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的构成,发行人补充分析了人工成本、运费、房租费、折旧摊销等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并与收入变动进行了匹配分析。对于报告期内劳务外聘员工情况,发行人已详细披露了外聘员工方式、人数及其占比等信息。我们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工资、劳务公司费用及对应人工成本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关于主要合作的劳务公司情况及稳定性等相关情况,发行人也进行了详细的补充披露。我们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未发现异常。

关于运力情况,发行人补充分析了报告期各期采购油量、油价、油费成本及其相关运输业务数据的匹配合理性。对于外请车运力结算流程及其会计处理情况,发行人也进行了详细的补充披露。我们对报告期各期外请车运费所形成的成本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外请车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外请车成本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关于外请车方式、主要合作运输公司等相关情况,发行人也进行了详细的披露。我们对上述所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关于毛利率的波动情况,发行人按照各个业务板块结合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分业务类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进行了比较,对于存在的显著差异进行了合理解释。我们对毛利率的核查过程和结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针对快递业务的毛利率情况,发行人补充披露了与竞争对手的定位区别、优劣势以及行业地位,并定量分析了报告期期内毛利率大幅上涨的原因和合理性。我们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销售费用的情况,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的详细情况。我们对销售费用的构成和变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结合营业收入进行了分析。核查过程中未发现异常。

尊敬的发行人及相关部门:

关于贵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我们注意到一些重要信息需要贵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和解释。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也需要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问题

贵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减少,管理费用也呈现出一定的波动。对此,我们要求贵公司:

1. 深入报告期销售费用占比减少的原因,包括销售策略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并阐述其合理性。

2. 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业务咨询费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市场变化、内部运营调整等因素有关,并说明其合理性。

3. 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对比分析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的情况,揭示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关于管理费用,贵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披露:

1. 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包括职能部门人员的变动、薪酬调整等。

2. 结合管理费用构成,对比分析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的情况,揭示差异并解释原因。

二、关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预付账款余额持续减少。对此,要求贵公司:

1. 详细说明2015年调整应收账款政策的细节,包括影响客户数量、结算收入以及回款情况。

2. 揭示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及比例,对于未收回款项详细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阐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的一致性。

3. 结合实际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尤其是是否超过信用期(即逾期款项)。

4. 根据房屋租赁市场情况,补充说明调整房租预付政策的合理性,并定量分析对房租费用的影响情况。

三、关于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的问题

关于货币资金,我们要求贵公司补充说明:

1.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有效性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情况。

2. 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

3.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以及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的情况。

4. 现金余额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水平,说明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合理性。

关于其他资产,我们要求贵公司补充说明:

1. 报告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减值的情形,以及是否足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式及计提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折旧计提的充分性。

3. 采用独立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搭建信息系统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结合信息系统使用年限,补充披露资产摊销方式和年限的合理性。

4. 报告期各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等信息,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补助及其他资金的核查与披露

对于报告期内补助等各项资金,我们恳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其具体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关于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标准、依据和金额,我们要求发行人提供明确的说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需仔细核查,确保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关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影响的分析

关于国家对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发行人应详细阐述这一税收政策变化对其实际税负水平的影响,并进行定量比较测算。我们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地的相关财政补贴占公司业绩的比重,并对逐步取消这些补贴对发行人业绩的敏感性进行分析。

关于协议签订及履行的核查意见

针对招股书中提及的系列协议,我们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并补充披露其主要内容、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需要一一说明。关于这些协议是否属于对赌协议,以及现有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股份代持等利益安排,发行人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协议及资料也需一并提供。

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剖析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应在招股书中全面披露其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仅依据经营范围来判断同业竞争。在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需详细说明这些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结合关联方业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的商业活动披露

对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的商业活动,发行人需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补充披露。涉及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等需详细说明,并阐述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若存在交易,必须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需明确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对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发表意见。

知识产权及经营资质的核查

关于知识产权,发行人应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并详述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争议风险。关于经营的问题,发行人需说明未能获得证书的具体原因及应对措施,同时澄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还需确认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环保问题的全面披露与核查

发行人需明确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环保事故的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需一一说明。还需详述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确保环保投入、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招股书揭示,公司及其子公司共租赁了5,782宗房产,总租赁面积达226.82万平方米。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且1,944宗出租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缺失。这些未获证明的房产面积约占公司总租赁面积的37%,这样的状况无疑为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带来挑战。对此,发行人应详细阐明未能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具体原因,并进一步解释这种局面背后的纠纷或潜在争议。我们迫切关注这些未获证明的房产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在此,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公司的资产完整性进行全面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招股书还显示,公司在过去几年内发生了数起安全事故,其中包括几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尽管所有事故均已结案,但我们仍需要了解这些事故的详细情况、处理意见以及整改措施。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这些安全事故是否会对公司的发行上市产生深远影响?保荐机构和律师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

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的用工人数逐年下降,但仍在用工中占比较大。我们需要详细了解公司在员工管理、快递业务规范性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并核查劳务派遣人员的整体情况,包括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社保缴费情况等。我们需要确认这些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行业情况,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详细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市场份额、市场供求变化、技术水平及特点等信息。公司还需阐述其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对本行业的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及核心技术优势亦需详细阐述。保荐机构需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公司除自有车辆外,还依赖外请车辆进行运力组织和调配。对此,公司需补充说明外请车辆逐年增长的原因,并阐述如何确保外请车辆的资质、运输及人员安全。我们需了解外请车辆单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外请车辆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的具体影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公司在快递业务和顺丰等竞争对手的定位区别及相关优劣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是否可能出现业务亏损的风险的说明。

我们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公路快运与快递服务提供商,在快递业务领域,我们与顺丰等竞争对手在定位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我们注重于提供高品质的服务,致力于在公路快运行业树立领先的品牌形象。我们的网点密度行业领先,且一直保持着货物丢失、破损比率逐步接近行业龙头企业水平的趋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我们在快递业务方面的优势在于我们的服务品质和广泛的网络覆盖,但我们也面临着技术更新、成本管理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技术研发、优化运营管理、拓展市场渠道等。尽管我们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我们也不能排除未来可能出现业务亏损的风险。我们将继续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以应对市场的挑战和变化。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的核查及黄海辞职原因的说明。

经过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我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黄海的辞职是因为个人原因,具体原因已在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调整的需要,这些变动并未构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我们对此有明确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采购车辆与设备项目的说明及物流业务的竞争情况分析。

公司近年来采购了大量的短途和长途运输车辆及设备,用于扩大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能力。这些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测算。随着运力的增加,公司正在积极开发足够的快递业务,但也可能面临运力过剩的风险。我们的物流业务在市场中的竞争情况激烈,但我们有信心通过优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等措施来应对挑战。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之快递车辆与设备购置项目与另一募投项目零担运输车辆购置项目的异同以及对相关效益测算的影响,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评估和分析。结合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等因素,我们有信心并已经采取措施开发或消化新增产品或产能。保荐机构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关于公司涉诉情况及相关影响的说明。

经过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了一些诉讼或仲裁事项,我们已经按照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披露了相关情况。这些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我们正在积极应对,尽可能减少其影响。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及股权纠纷的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一项未决诉讼事项,我们已经按照披露准则要求披露了相关情况。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已经得到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说明。广东德邦的股权纠纷并未影响公司的股权清晰,也未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关于公司注销和转让子公司的说明及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措施。

公司注销和转让了一些子公司,我们已经按照要求披露了相关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子公司的注销和转让原因、过程、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并发表了意见。我们也加强了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措施,包括财务、人力资源、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于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及税收风险的说明。

2012年,公司决定将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具体情况已经披露。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及是否存在税收风险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核查并得到了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定位及数据引用问题

针对发行人的市场定位,特别是关于“龙头企业”、“市场领先”的表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进一步核查并补充说明其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对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数据,需确保其真实性,并详细阐述数据来源的基本情况。数据引用必须公开、透明,不得专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发行人不得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报告不得为定制或付费的报告,而应来源于正规、权威的市场研究机构或公开渠道。保荐机构需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数据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招股说明书中的行业数据需更新至报告期,并明确标注数据来源。

二、关于员工社保及补助

发行人需详细披露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包括已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等。如有需要补缴的情况,应说明补缴金额及措施,并分析补缴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和律师需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还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收到的补助的具体内容和依据,以及税收优惠和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对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发行人需恰当披露其原因。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需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还需核查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以及财务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员工薪酬制度方面,发行人应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和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以及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需对照相关公告的要求,逐项说明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并核查该基金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对于这一问题,需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总结

本次补充说明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深入理解和核查发行人的各项资料和数据,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也是发行人诚信公开的重要体现。我们期待相关机构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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