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构成对股东合法权利的限制?皖通科技收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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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收到安徽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11月23日,一则重要消息震撼股市A股公司皖通科技(002331.SZ)收到了来自安徽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此次关注函的颁发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文件编号为皖证监函〔2020〕383号,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皖通科技近期收到的第八份关注函。

此前,在11月17日,皖通科技因取消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而收到了中小板的关注函。近期,皖通科技的监事会接连召开第八届会议及第九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这一举动引起了安徽证监局的高度关注。

针对此次***,安徽证监局在关注函中提出了多个关键问题,要求皖通科技详细解释说明。关于监事会决议通过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又取消的决策,证监局要求公司详细解释取消理由的正当性,并就是否构成对股东大会提案的实质审核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监事会是否有权在发出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后又取消该临时股东大会,也需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说明是否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可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该次大会,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皖通科技在2020年10月15日起诉易增辉的事项应履行而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监事会是否已对此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监督,是否充分履行勤勉义务也是关注的重点。对于由此引发的相关股份冻结事宜作为取消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要求监事会是够足够审慎并充分履行勤勉义务。

皖通科技作为一家在股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其每一次动态都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心。此次收到的关注函无疑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也是一个提醒,需要更加审慎地看待公司的各项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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