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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们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且已经全额收取了股权转让款项。尽管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有部分股东反悔并提出合同无效。但按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依赖工商变更登记来生效。只要合同经合法程序签署,它就是有效的。即使部分股东反悔,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那些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他们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也是有效的。

十二、关于多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签署问题,法律并没有限制必须在单一合同上逐一签署。只要股东们同意合同内容和形式,他们完全可以在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署。

十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来承担的。但这种债权债务的转移必须得到相关方的同意才能生效。

十四、即使股东的实际出资并未到位,或者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他们依然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因为成为股东的标准并非仅依赖于出资的实际情况,这样的股东依然拥有股东的权利,包括股权转让权。他们在转让后仍需承担对公司或债权人的出资补足责任。

十五、关于股东将股权转让款用于补足未实际出资的问题,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原股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他不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如果已经知道这一情况,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决议,已经交付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决议导致的经济损失。

十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即使出让股东已经接收了受让方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并完成了公司财务、管理等各项交接,工商变更登记前也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虽然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义务,但并非主要义务。

十八、在两人股东的公司中,如果一方股东故意躲藏不参与股权转让,可能会阻碍股权的正常流转。《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得到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公告送达等方式寻求解决。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内不回应,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应遵循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十九、当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的股权转让或故意制造困难时,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大股东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如果某一方股东既不出席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导致公司运营陷入僵局,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会,可能只是放弃权利;但如果是大股东导致僵局,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十一、关于公章被某一方把持的问题,应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会议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解决,重新刻制公章并不是根本解决办法。

二十二、对于挂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隐名股东应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这种风险从一开始就应有书面约定,如果没有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需要得到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明确知晓,比如在公司设立时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公司需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如参与股东会议和股利分配等。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规定的情况,如外商出资需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小股东而言,在面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且自身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如果大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是选择退出公司,对外转让自己的股权。

当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淆时,如果无法明确区分,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可能会认为相关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债权人,并对滥用权利的股东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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