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解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原则的全面深化:从《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看改革动向
近日,《信批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广大投资者和相关行业的关注。这一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完善与深化,特别是在基本原则方面有着显著的改变。
一、基本原则的强化与完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不仅要确保信息的如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要注重信息的简明、清晰和易懂。这一改变的初衷,是为了让普通投资者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并把握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充分考虑信息受众的可理解性,降低专业门槛,使信息披露真正为投资者服务。
二、公平披露原则的全方位体现
除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还对“公平披露”原则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和完善。
补充了法律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了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尚未披露的信息。这体现了对未披露信息保密的严格要求。完善了关于“证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强调境外披露的信息也应在境内市场进行同步披露,实现了信息披露的“全球一体化”。
三、鼓励自愿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价值信息
除了上述原则,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虽然这些信息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但如果它们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并做出投资决策,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选择自愿披露。
自愿披露并非无章可循。它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自愿披露信息应出于“良好目的”,不得被用作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和进行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的手段。
四、临时报告信批披露事项的完善
征求意见稿与新《证券法》关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项保持一致,对部分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对于向社会公开的上市公司,还增加了关于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债券评级变动、重大资产减值等特殊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明确董监高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强调信息披露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董监高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监事会,被要求履行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自己的审计意见全权负责。
《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改革和完善,旨在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清晰、准确、及时的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更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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