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09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
税务整改通知与发行人资格审核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已向某发行人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核查,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反担保事项、股权结构、资产权属等。发行人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完成了整改。
一、反担保事项
发行人因委托深圳市中合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保函开立行提供担保,其各项资产产权清晰,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得以建立,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公司章程》及股本情况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包括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横琴珑欣。各发起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三、股权结构与资产转让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情况,包括运输设备和房屋等。关联方股权转让/受让情况也在报告期内发生。
四、担保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多笔担保业务,涉及的主要被担保人和担保情况如下:郭倍华、韩丹作为主要的担保人,为发行人提供了多笔保证担保,所有担保业务均已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发行人还为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了担保。
五、合规性与主体资格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包括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凭证等,确认发行人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发起人协议等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事项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还经历了汕头市金平区国家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这些事项均对发行人的运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发行人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完成了整改或处理。
在上饶分公司的事情上,虽然有一些轻微的不合规行为,但这些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也没有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影子。主要是因为纳税人未按时提交纳税申报和资料,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对发行人的整体运营造成实质影响。在2018年4月27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阵营稳固,由郭倍华、刘少云和韩丹三人共同领航。他们遵循一致的会计政策,使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情况有序进行。例如,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涉及银行授信、借款或开立保函等,都有明确的担保人和债务人,担保类型多样,包括质押和抵押等。这些担保业务都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完毕。
关于法律风险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的不利结论意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自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避免了潜在的产权纠纷。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侨银有限济宁分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确认其未受到重大处罚。韩选举已将其持有的14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报告期内的占比一直超过99%,这显示了其强大的业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对发行人的高层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培训。对于发行人的财产权,本所律师认为,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合同约定的资产,都具备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东莞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被罚款200元,这属于轻微违规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至于车辆产权证书,目前正在办理中。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内容形式均符合相关法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发生重大的资产变化事件。其子公司和非控股子公司均经营有道,产权清晰。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对于生产经营设备,本所律师已核查了部分设备,确认其财务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以及关联交易都是合法有效的。除了上述轻微的问题外,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机构混同的情形。其权利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没有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服务内容,主要是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其他组织可能会被罚款,但发行人并未出现此类情况。至于关联方资产转让、受让情况,报告期内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价格公允,不存在权属纠纷。
在核查与审视之下,我们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进程。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转变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发行人在最近的三年中,其财务会计文件均真实无误,未出现任何虚假记载。
关于股权方面的问题,我们了解到,一些股权代持事宜并未对公司的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尽管发行人在租赁过程中涉及一些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在发行人租赁的所有房屋中所占比例较小。
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上。这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在律师的核查下,我们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在发行公司并无持股或任职情况。
对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我们了解到这些交易主要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服务内容涵盖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一些关联企业已经注销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这些变化并未对发行人的股权界定和确认产生不利影响,且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股权受限制的情况。
经过核查,发行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回溯发行人的前身,是由侨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这一变更是在全体发起人主动豁免的基础上完成的,其设立方式、设立程序及设立条件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这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得到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声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关联交易。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方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有着密切的交易往来。从珠海侨港租赁运输设备,到广州伊爱的采购耗材,再到建铭劳务接受劳务,这些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的主要部分。而在服务方面,珠海侨港为发行人提供了服务,同时也接受了发行人的服务。
在关联担保方面,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资料,经过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也反映了与关联方的紧密联系。例如,2015年12月25日,一些关联方的股权转让、受让情况发生,显示出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股权变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过核查,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也十分规范,聘请了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验资。也有一些小插曲,如侨绿固废因未按时缴纳罚款而受到的处罚。尽管如此,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依然严格遵循法规,展现了其合规经营的形象。
发行人的特许经营权合法合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内容已经律师审核确认。而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至于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他们也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对这一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管理。
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几家清洁能源公司
在湖南,陈立叶曾在多家清洁能源公司担任董事,包括湖南三湘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虽然他在湖南醴陵湘投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已于2017年12月注销,但其在新奥燃气系列公司的经历仍然引人关注。除此之外,陈立叶在多家公司的董事职务变更已经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一些企业的董事变更情况也值得关注。例如,瑞安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陈立叶董事职务已于2017年7月注销。还有青岛新奥红岛燃气有限公司,陈立叶也曾担任董事,于2016年4月完成董事变更。这些变动背后或许隐藏着一些商业策略或者战略调整。
关于主要关联交易的部分,存在一些企业与监事吴豪的配偶李莉霞有着紧密的联系。李莉霞在多家外轮代理公司担任董事,这些公司与吴豪担任监事的广东省东莞市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陈春霞的配偶黄杰雄也在广州市微笑皮革有限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这些复杂的关联关系反映了企业间的紧密联系和商业网络的复杂性。
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发行条件,该发行人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运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合规证明,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深入调查与核实,针对所提及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情况,本法律专家团队特此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企业情况,经过详细核查,我们发现发行人与广州叶华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谷蜂广告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存在明确的股权关联关系。其中,高建民持有广州叶华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担任核心管理职务,而李卓欣在广州谷蜂广告有限公司担任重要持股职务。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曾因涉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而被处罚。针对侨绿固废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积极取得多项专利,并持续在主营业务领域深耕细作。
关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情况,经过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明了,并已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台账。各发起人的出资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验资。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表现优秀,不存在重大缺陷。其日常运营符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关于发行人的劳动关系及关联自然人情况,发行人与劳动者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直接关联。这些自然人的存在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运营的公正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不存在违反环保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募集资金用途情况,经过核查,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本次拟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财产不存在法律瑕疵并已取得合法权利。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从事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一致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在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而言,发行人的运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关于发行人租赁和使用特定房产的情况,涉及多个关联方。这些关联方,包括韩选举、郭倍华配偶及韩丹的父亲,刘进益、刘少云父亲等,均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持有股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均未签订可能影响经营的合同。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若因上述情况产生纠纷或受到处罚,本所律师认为,罚款额度可在二千元以下。发行人净资产为668,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必需的组织机构,其运作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均遵循《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主要项目的运营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发行人使用的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正常运行。发行人的专利已取得权利证书,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已作出承诺,未损害公司及发起人利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自2016年起,发行人在惠州市运营的垃圾填埋场服务内容为生活垃圾填埋服务。发行人购买车辆支付方式为首付款后分期付款,尚未办理过户。发行人资产总额为68.09万元。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近三年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的处罚也不属于严重标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产权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增资及股权变动均办理了工商登记。监事包括刘丹、吴豪、梁爱容。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商标已取得权利证书。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确认侨绿固废已取得相关手续。本法律意见书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一致。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未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规定金额。发行人财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其权利不存在受限情形。
法律明灯照亮企业前行之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审视
在当下蓬勃发展的企业大潮中,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环保”)正积极筹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此背景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此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进行了深入的法眼洞察。
对于独立董事李建辉、余向阳等人的关联企业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详尽的核查。李建辉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独立职务得到了明确。而余向阳的关联企业中,包括其母亲的股权持有、配偶的亲属关系等,均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这些独立董事的职务安排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侨银环保的历史沿革清晰明了。自2001年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期间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这表明了公司的成熟与稳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也经过了严格的核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问题,侨银环保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得到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确认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结构均保持稳定,不存在重大变化的风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本所律师认为,侨银环保的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合法有效,属于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稳步走向公众视野。至于未来,我们期待侨银环保能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展现其卓越的服务与管理能力。
无需签订改制重组合同,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及所持股份均已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公司租赁的房产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之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为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信心保障。
关于发行人的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经过核查,我们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问题。发行人在获取核准过程中也存在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规则,损害了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发行人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和其他环卫服务,其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却出现了一些小问题,比如逾期申报增值税等违规行为。但这些情况并未对发行人的股权界定和确认产生严重影响,也没有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实质性损失。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其稳定发展的基石。经过核查,我们发现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的业务并无重叠,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产权清晰。发行人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某些房产的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这些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这些项目的运营将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在财务与会计方面,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我们也注意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并未发生重大变更,但其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除此之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和经营方式也与《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相符。发行人在税收优惠方面并未过度依赖,合法拥有其所有财产的产权。
虽然发行人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瑕疵,但这些并未影响其稳定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已尽最大努力进行整改和完善。我们认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可行的。我们期待发行人能够继续秉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投资机会。我们也呼吁监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一、引言
我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特此呈现法律意见书。经过深入核查,我们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各方面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人的部分保洁车辆虽未办妥产权证书,但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重大项目合同等均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及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不存在任何纠纷及风险。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经核查,并已签署了相应的特许经营协议。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演变
发行人由侨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及演变过程合法、合理。原关联方现已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法律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结构上清晰明了,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募集资金的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均经过精心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已经充分披露,并经核查无误。
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罚款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结论意见
我们认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其法律风险的评估结果为:整体法律风险可控,建议推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作。
一、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设置严格遵守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均已依法建立健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主体资格
发行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设立过程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发行人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还设立了若干全资子公司,如侨银投资、广州绿瀚等,展现了公司的雄厚实力和广泛业务布局。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一些主要的自然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些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均依法合规,未发现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保证在未来的合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利益。
四、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广泛,经营方式灵活。其正在履行的重大项目合同均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展现了公司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还将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转让给相关股东,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业务结构。
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用工
经核查,发行人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资质和许可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已出具承诺,保证在未来的经营中继续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结论意见
315.44,关于刘少云作为担保方为发行人融资租赁提供的反担保事宜。在融资租赁公司,保证人为发行人的担保债务金额提供了反担保措施。涉及广东融捷公司,韩选举、郭倍华以及刘少云等人参与反担保。经核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的机构独立,资产和负债均由发行人承继。
对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过核查,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刘少云等人,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过数次增资扩股。其主营业务为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各股东间接持有的股份符合相关法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均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盈利能力较强。对于行政处罚情况,部分子公司曾因一些轻微事项被罚款,但并未对发行人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已获得内部对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及授权。
关于融资担保情况,刘少云、韩丹等人为广东融捷公司在银行提供的融资担保已抵押完毕。对于发行人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过核查,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从事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属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特别是针对某项目的运营收入所得,属于垃圾处理劳务所得,这也证明了发行人在环保领域的实力和能力。至于行政处罚情况,部分子公司曾因轻微事项被罚款,但均已妥善处理完毕。目前,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良好的运营状态,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一旦完成,将为公司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关于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担保及相关风险的情况说明
经过仔细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这一承诺并非空洞无据,而是基于发行人承诺和正中珠江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发起人们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等,均确保在最近三年内发行人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发行人的上市之旅符合《公司法》的指引。从广州东风支行的郭倍华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刘少云,发行人的每一步都稳健而坚定。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选举程序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尽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租赁了部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但这并不影响其合法有效的设立。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也得到了规范。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待审核,各注册商标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其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绿瀚环境在特定年份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行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要求。其财务数据的编制基于实际交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表现出应有的谨慎。对于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发行人的处理方式保持了一致性。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和股权结构合法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减免税备案资料,发行人在特定情况下享受了税收优惠。
在股权代持的问题上,相关各方之间已经解决了所有的股权争议和潜在纷争。这一事实完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它如同一颗定心丸,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消除了后顾之忧。关于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这里一片风平浪静,唯一遗留的股权代持问题也已经被妥善处理。
发行人与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三方机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广州凯旋门教育便是其关联方之一,由韩选举掌握着过半数的股权并担任要职。与发行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还涉足其他如珠海侨港、沈阳钧侨等关联企业。发行人拥有六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其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保持稳定,不会引发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任何潜在纠纷。这一点对于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发行人已经全面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妥善处理了关联交易。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了。例如,吴豪曾在多家公司担任要职,现已离职;原监事谭强之配偶段海英曾掌控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现已注销;陈立叶在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要职后,加入了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历史变动均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虽然过去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但已经得到了解决。发行人主要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为其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风险。其土地和房产经过地方税务部门的证明,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的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得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都是公开竞争取得的。其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风险经过审慎评估,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权属清晰无纠纷。发行人已经具备了《证券法》、《公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我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并保证投资者不会因公司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将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司的稳定发展。发行人日常运营中涉及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正常现象,这些款项是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最近,股权代持情况已经解决,韩侃铭已经完全转让了他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辞去了担任的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关于李卓欣在10美庭园林持有的76%股权情况也在2016年5月得到了相应处理。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经过审计并核查,金额达到人民币千万级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其股本设置及股权结构调整都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共租赁了79处房产,所有租赁行为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正中珠江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所租赁的房产属于军产,这一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发行人的董事团队由郭倍华、刘少云、黄金玲、周丹华、李适宇、李建辉、余向阳等人组成,他们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关于担保情况,发行人得到了相应的担保支持。反担保措施正在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行。发行人也存在一些融资租赁和借款委托担保的情况,这些都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出租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完成了备案。
在税收优惠方面,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过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还制定了多项内部控制制度,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在合法的交易框架内,何方生将他所持有的侨银投资7.14%的股权以14.28万元的交易价格正式转让给发行人。邬冬桂也顺利完成了侨银投资92.86%的股权交易,以185.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成功获取了这一项目,其中包含了多达155项的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的业务完全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确保了业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郑重承诺,愿意承担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横琴珑欣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现行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一切都在严格遵循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本所律师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其在报告期内并未因所使用的房产与第三方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发行人郭倍华、刘少云以及保证履行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等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均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和交易活动,不仅充分展示了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前景,也进一步证明了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合规经营的决心和行动。我们期待发行人在未来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价值和回报。
在广西北部湾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京宝新奥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南中海管道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及天津物产新奥国际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陈立叶曾担任董事,并已在2017年完成了各自的董事变更的工商备案登记。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蚌埠新奥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宁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及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陈立叶在宁德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海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潍坊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也曾任董事,这些公司的董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也都在他的任职期间完成。陈立叶在河南新奥恒基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霞浦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肥新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也都有过董事任职经历,且都在2016或2017年完成了董事变更的工商备案。
不仅如此,陈立叶还在沈阳清水能源有限公司、北海新奥运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新奥安捷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过董事,并且成功完成了董事变更的工商备案登记。
除了以上的公司,陈立叶在新奥能源的职务经历还包括在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但他已在2016年辞去此职务。他在辽宁辽油新奥圣宇天然气有限公司曾担任董事,并依法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项目所得税的优惠。他与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按揭购车付款买卖合同》。
陈立叶在新奥能源及其旗下的多家公司担任过重要职务,并在多个关键岗位上留下了他的足迹。他的职业生涯不仅涵盖了多个领域,也体现了他在新能源行业的深厚背景和丰富经验。广州雄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广泛的物业管理和租赁经验,具备出色的组织能力和专业团队,对外展现出卓越的信誉和实力。该公司拥有众多优质的物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楼宇、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为各类租户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现在,该公司决定对外转租及分租其部分物业资源,为广大租户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广州雄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仅提供高品质的物业设施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还注重打造舒适宜人的办公环境。其出租的物业不仅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而且配套设施齐全,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办公用途都能满足租户的需求。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发展成熟的企业,都能在这里找到适合自己的办公空间。公司还提供灵活的租赁方案,可以根据租户的需求进行定制,确保租户能够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和最大的便利。
作为一家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雄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始终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致力于与租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租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无论租户遇到什么问题或困难,公司都会积极协助解决,确保租户能够安心、放心地使用物业资源。
此次转租及分租活动,是广州雄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大租户提供的一次难得的机会。公司希望通过这次活动,与更多的租户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共赢发展。如果您对该公司出租的物业感兴趣,不妨抓住这次机会,与广州雄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了解更多关于物业的信息和租赁详情。我们相信,您一定会在这里找到适合自己的办公空间,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K线图解
- 600109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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