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管意见迭出 小微信贷将走向何方
近期,随着一系列金融政策的出台,包括《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旨在彻底整顿和规范民间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些政策对于银行业和民间金融市场的交织影响,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
非法现金贷市场将面临大幅度萎缩。随着政策的收紧,大量金融科技公司将面临产品断线的困境,而合法的小额信用贷市场也将产生大面积风险。当前,现金贷是金融科技在信贷方面的主力产品,但其中涉及的技术与银行信用卡技术相似度极高。在宽松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技术在庞大的市场中得以迅速试错和成长,甚至在某些方面领先全球。这些技术是否真正安全、健康、可持续,仍存疑。
合规消费类现金贷与非法现金贷的差异虽在于利率,但其背后的风控逻辑却大相径庭。非法现金贷的风控主要依赖于反欺诈和黑白名单排查,以及软暴力催收手段。而合法消费类现金贷则对借款人征信和场景有明确要求。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出台,这两个市场都将面临风险。
现金贷的放贷主渠道主要分为三种: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信托作为资金方或通道的合作模式,以及无牌照的自有资金或P2P资金放贷。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实施,第二、第三种渠道将被严格管控,现金贷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这将促使现金贷产品特点逐渐淡化,向真实消费与保守授信的金融产品转变,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及银行信用卡的天下。
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施行,存量借款人有可能会拒绝还款,这将导致现金贷平台陷入困境。很多现金贷公司的盈利模式将不复存在,不良率将急剧上升。扫黑除恶行动和严查数据来源等因素也将使现金贷公司的生存空间严重劣化。
科技公司在多重合规的要求下,其数据成本、获客成本、催收成本、运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更无法在年化36%以下生存。中国的银行在开发次级消费信贷市场方面严重不足,虽然这个市场有很大的空间,但主要依赖挖掘隐私、非法采集数据、软暴力催收的手段发展起来的市场是不安全、不可持续、对社会有害的。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金融政策的重要性,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引导金融科技公司和银行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次级消费信贷市场,为更多人提供安全、合法、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待开发中的良性现金贷及P2P的未来走向
一、良性现金贷的雕琢与敬畏
在我们追求金融创新的道路上,良性的现金贷仍然需要我们耐心去开发和雕琢。这不仅需要我们金融产品的创新热情,更需要我们对金融本质的敬畏。
二、P2P的终局与误判
P2P的未来已无需再讨论,备案已成为过去的故事。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出台,P2P平台与资金出借人都受到了致命一击。平台在信息中介的道路上勉强前行,但资金出借人却陷入了无牌放贷的困境,曾经的超级放贷人模式更是触碰了非法经营的底线。全国的P2P投资人与借款人群体的局限,使得按照现有规定,资金出借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完成几次合法放贷。
对于P2P平台经营者而言,一旦资金错配或形成资金池,将面临非法集资与非法放贷的双重罪名。前期的监管部门对P2P本质产生了严重的误判,纯信息中介的模式并不符合其根本特点。任何国家都应严格监管吸收或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使得备案变得彻底不可行。因为这种风险无法被有效的控制,使得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三、小贷与网络小贷的新机遇与挑战
随着《非法放贷意见》的出台,小贷牌照与网络小贷牌照的热度将上升。这两种牌照都面临监管成本过高与业务范围受限的问题。对于一般机构而言,这些牌照的价值仅仅对有实力、有资源的机构有效。对于网络小贷而言,高额的资本金门槛与有限的信贷产品使其难以发挥优势。36%的年化利率限制使得现金贷业务回归原点,对于主要依赖现金贷的网络小贷公司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
四、助贷机构的困境与出路
《非法放贷意见》的出台不仅使得助贷机构的资金渠道压力与法律风险迅速上升,还使得大量助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严重受限,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金融机构对法律风险与个人免责的天然敏感,使得他们可能停止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剧助贷机构的困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出台,也使得一般助贷公司几乎无法合法生存。
面对这些挑战与困境,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优化我们的金融政策与监管方式,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的更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与完善,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追求金融创新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助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现状与挑战
部分助贷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或借道其他担保公司,试图实现与银行助贷业务的合作。这些融担公司在合规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不合规放大杠杆、空壳公司等,导致合作面临风险。若按照严格的监管要求申请融资担保牌照,这些公司又面临监管成本高企的问题,无法满足当下多数助贷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提供风险兜底或风险分担机制。助贷业务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帮助,这既包括一系列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支持,也包括信用担保服务。
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目前,许多金融科技公司向银行提供获客、风控等服务,并直接或变相承担了资产端的最终风险,使得这些公司成为高杠杆的准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不应成为另类的金融机构,这不仅基于金融监管规则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也关乎这些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些公司不应承担挖掘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其负债率也不应过高。若允许其对外担保超过自有净资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将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来说,严格遵守监管规则、控制杠杆率和风险水平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中国的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国有或管控的银行手中,这些银行对风险有本能的厌恶和强烈的个人免责心态。金融科技公司的业务创新和新风控模式的尝试往往难以被接受。金融科技公司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低价卖出服务而无法盈利;要么承担最终的风险,将自己变成担保人,沦为另类的准信贷机构。在缺乏金融机构各项资源支撑的情况下,这些公司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期出台的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这一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该通知明确指出了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变相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中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多数以国有为主,而民营担保公司因多种原因基本消失。这一规定将切断助贷机构与银行的直接资金通道,增加金融科技公司(助贷公司)的成本和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科技金融公司和助贷机构不得不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来嫁接放贷机构资金,这导致成本增加和商业模式的不稳定。这一系列的监管规定虽然针对的是乱序的现金贷、套路贷、高利贷市场,但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其负面效应可能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可能会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倍增。
在金融领域,一系列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银行不良率预计会有一定规模的上升,其中信用卡及中小微信贷领域感受最为明显。随着民间无牌放贷人的全面退出,外释通道面临堵塞,这给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在这种环境下,许多企业可能会遭遇信用断裂。
中国科技金融公司与银行合作的类现金贷产品,早已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现金贷公司的风险,无疑也会直接影响到资金方银行。尽管有些银行并未与现金贷公司直接合作,但现金贷借款人群体的特殊性他们中拥有银行信用卡的比例高达30%以上使得这一风险难以完全隔离。一旦现金贷出现问题,很多借款人可能无法再依赖信用卡进行周转,逾期风险随之增加。
在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企业的转贷需求一直存在。这既源于中国中小企业的高负债率和不稳定性,也与银行业贷款投放期限的偏好有关。为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监管部门和各级采取了多种措施,如银行无还本续贷和转贷基金服务等。这些措施似乎忽略了银行业防范信贷风险的自身规律。
那么,为什么非要存在民间转贷服务呢?为什么中小企业的转贷成本不能低于年化36%呢?这背后隐藏着复杂的金融生态。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银行往往采取一年一次授信或要求企业每年还本一次的方式来测试并随时退出,以防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转贷服务成为了一种润滑剂,帮助企业在短期内解决资金问题。这部分转贷服务的利率水平往往极高,按年化利率计算甚至高达36-100%。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放贷意见》,这部分转贷服务将全面停止,因为利率普遍超过标准。那么,为什么包括持牌的小贷公司在内的民间资金不愿意提供年化36%以下的转贷服务呢?背后的原因复杂而现实。放贷机构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风控审查成本和风险成本三部分。对于极短期的转贷业务,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但风控审查成本和风险成本与长期贷款业务相比基本相当。为了抚平风险,放贷机构需要收取极高的年化利率。
长期以来,民间资金在承接中小企业转贷业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获取利益的更多资金成为了银行的“接盘侠”,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式给企业喘息之机。如今,随着民间资金的撤离,这一缓冲区将大幅萎缩。持牌小贷的资金总量和业务特点,使其无法接纳也不愿承接如此多的转贷或退出需求。虽然转贷服务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高息压力和不良催收现象,但在企业信贷市场上,真正的黑恶势力高利贷并不多见。
另一种选择是让银行和基金来承担转贷服务。尽管和银行也在尝试这样做,但结果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复杂且多元,包括银行难以评估哪些企业适合无本续贷、逆向选择问题等。如果银行无差别续贷,可能同样无法有效处理这些风险。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面对这一系列的金融变化,寻求更加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银行将转贷作为标配产品后,那些原本依赖低质量信贷的客户必然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能成功获得转贷服务,银行很可能在贷款到期后不再续贷,这将导致他们陷入资金困境。这种趋势的推进背后是市场的必然选择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正如那些面临经营下滑或风险提升的企业,他们面临的融资价格也会逐步攀升,直至无法偿还债务。当银行不再容忍客户的风险,他们自然会选择转向民间金融,尽管这意味着更高的利息和更多的不确定性。民间金融以其灵活的手段,如展期、变卖资产等,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非标准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放贷意见》的出台并未能精准地解决市场中的实际问题。它未能区分不同种类融资的利率定价差异,也未考虑到个人消费信贷与企业信贷的特性。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导致市场出现短期资金供给空白,特别是在中小微企业领域。尽管《放贷意见》试图限制高利率的借贷,但它并未给合法的民间金融留下足够的空间。民间信贷市场的萎缩趋势已经形成,小微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正在迅速上升。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民间金融持牌放贷的门槛过高,导致很多持牌机构难以生存。这不仅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对金融供给侧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政策趋势是不承认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只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银行才能合法放贷。这样的规定使得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分化加剧,导致市场的金融供给失衡和不充分。官方金融的惜贷现象愈发严重,而民间金融的严格规制则大幅推高了放贷成本。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包括《非存条例》的缺失、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准入门槛过高以及市场需求的不能满足等。当下的监管存在一个误区将消费信贷和经营性信贷用统一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是不合适的。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并调整我们的金融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制定更为精准的政策来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并给予民间金融适当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的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目前,法律对企业借贷的利率设定了上限,这对许多急需短期借贷的小微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例如,一个企业为了应对突发性的短期资金需求,借款一百万元仅使用十天,原本只需支付一两万元的利息,但现在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很少有信贷机构愿意为了几千元的利息而承担一百万元的风险。这种情况无疑限制了企业的借款来源。
消费信贷和企业借贷的监管逻辑截然不同。前者主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后者则侧重于信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信贷风险的防范。如果使用相同的监管手段,很难制定统一的具体细则。一旦管制过度,便会危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监管的主要目标实际上是打击那些侵犯个人消费者利益的现金贷、学生贷和套路贷。一些监管措施在打击非法现金贷和套路贷的也影响了正常为中小企业放贷的机构。例如,对于互联网小贷牌照的准入门槛被调高到离谱的程度,这种要求甚至超过了消费金融公司和一般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导致了监管逻辑的混乱。
在全球范围内,小微信贷的借款利率通常都不低,特别是那些专业从事小微信贷的非银行信贷机构。近期,平安普惠持牌放贷被判移交公安机关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诚信借贷法律机制,对于信贷机构的利率公示、告知义务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约束。相比之下,美国的《诚实借贷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当前是中国民间金融和官方小微金融的紧要关头,需要司法和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更明确、更科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监管细则。在打击高利贷的畅通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通道是重中之重。也要保护善意的民间借贷,降低持牌小贷和民营银行的门槛,合理降低其监管成本,使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良性融资通道。只有这样,中国的普惠金融才能真正焕发生机。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小微金融环境。天佑小微,国之所依;天佑小微,民之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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