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炒股入门 2025-05-18 09:03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刘春先生:

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您在近期的股份减持行为引发了我们的关注。据了解,您在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减持了本公司股份共计10,000股,交易金额达到35,702.14元。您在减持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卖出股份前的15个交易日内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法规,我们对您的行为采取了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函指出您需要深刻反思,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监事,您应该明白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公司及投资者的重要性。

在此,我们建议您认真对待这次监管措施,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作为公众公司的监事,您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您的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声誉,更关乎公司的形象和市场的公平性。我们期望您能以此为契机,加强自我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更好地履行您的职责。

如您对本监管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地,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无论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如何,上述监管措施在此期间仍然有效。

湖南证监局

日期: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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