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望《证券法》修改一步到位还不现实
在证券市场尚未真正摆正融资与回报的均衡位置,市场监管也未完全实现人治与法治和谐共融,整体市场改革与市场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尚存差距的背景下,对《证券法》修订一步到位达成完美状态的期待显然过于理想化。
被誉为投资者保护法的《证券法》,在全球各国立法中,无一不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核心地位。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生命线,没有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将失去资源配置的效能。更为关键的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投资者极易受到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的侵害。投资者保护的问题,关乎证券市场存在的价值,不容忽视。
我国证券市场初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解困。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也逐渐加入,但重融资轻回报的倾向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投资者保护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这其中,与《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不足息息相关。
现行《证券法》的最大弊端在于对违规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过轻。无论是造假上市还是信息披露违规,最高处罚仅仅是单位60万元,个人30万元。相较于违法行为的巨大收益,这种处罚力度显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严监管,但上市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提高了对某些违规行为的罚金,但与一些国际市场的处罚案例相比,仍显得力度不足。特别是在操纵市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方面,虽然处罚力度较造假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稍强,但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仍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问题。尽管《证券法》三审稿专设了“投资者保护”一章,体现了立法者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但若想真正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仍需在增进市场流动性、透明性和效率等方面找到平衡。
回顾《证券法》颁布实施20年的实践,尽管为了弥补其缺陷,证监会和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制度性修订和补充,但在融资与回报、市场监管的人治与法治、市场改革与国际化标准接轨等方面仍存在差距。对《证券法》的修改在规范性、完整性、创新性上的期待不能过高。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更需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与时俱进地推动法律的完善健全。
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逐步改善市场环境、完善法律法规的投资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行使权利,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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