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勇、郭金明、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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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监局公告

公告编号:〔2020〕3号

近期,我们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人员杨勇、郭金明、吕建幕、刁乃双在执行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的2014年和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其违规行为公布如下:

一、银行函证程序执行存在疏漏。在两年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对于亨达股份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函证,审计底稿中缺乏银行询证函的发出与回收单据。特别是在2015年的审计中,部分银行询证函的发放和回函过程存在由亨达股份工作人员代劳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审计底稿的管理和留存不足。在审计过程中,某些关键审计证据如内部凭证,未在审计底稿中留下记录。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收入科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审计过程中,对于亨达鞋业的收入审计,无论是2014年还是2015年,都存在明显的程序执行不足。特别是在2015年的审计中,未对所有重要渠道进行抽样分析,且未保留相关审计工作的原始单据。

经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杨勇、郭金明和吕建幕、刁乃双分别作为亨达股份2014年和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为此,我们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我们敦促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30日内向我们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你们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青岛证监局

日期:2020年5月13日

本次公告以严肃的语气揭示了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强调了遵守法规的重要性。希望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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