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办
本报北京讯,记者周琳为您报道:中国证监会于本月21日公开征求民意,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法律手段,针对那些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真相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股票发行人,一旦被发现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证监会将坚决出手,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要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据了解,这份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内容涵盖五大方面:明确责令回购的适用范围、界定回购对象的范围、确定回购股票的价格、规定回购股票的程序以及明确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
关于回购对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向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依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对欺诈发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等,均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在回购价格的确定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股票回购。如果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将以购买价格作为回购价格。若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有承诺的,相关方面必须信守承诺。
在回购程序方面,要求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到责令回购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一旦方案确定,他们需在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进行公告,迅速启动回购流程。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的决定,必须经过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适用范围:回购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品种;该政策主要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对于目前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则暂时不适用。
证监会表示,通过此法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并在必要时让其承受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增加其违法成本。这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无疑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这将有助于减少欺诈发行行为,为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提供有力保障。这一政策的推出,无疑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注入了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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