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下“重拳”:欺诈发行股票?自己买回去
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出《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实施办法》旨在针对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真相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证监会将有权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要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负有责任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时,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回购。如果投资者的买入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那么将以买入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如果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有承诺的,发行人或者相关责任方必须遵守承诺。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的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的股票发行行为。而针对证券品种,该办法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这一制度的推出,旨在落实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据悉,证监会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实施办法》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即责令回购制度。对于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投资者仍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
二是务实可行。《实施办法》考虑到责令回购是一项新制度,因此在制定时并未对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证监会将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决策,确保做出的责令回购决定务实可行。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让责任主体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甚至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回购对象范围、回购股票价格、回购股票程序、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等方面内容。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满足责令回购条件的案例是少数,但投资者仍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如当事人拒绝回购,监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周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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