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玻收证监会警示函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南玻A(000012)】警钟响起,信息披露的规范之路何在?
10月31日,【南玻A】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了深圳监管局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份名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文件,源于公司早期在处理一项重要股权转让事项时的失误。究竟发生了什么?让我们深入了解。
公告中提到,在2013年,公司时任高管在处理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时,未将一份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这一遗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将此合同进行公开披露,并且未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对其进行确认和考虑。
具体来说,这份《补充合同》涉及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事宜。这是一项重要的衍生金融工具,理应在相应的会计期间内被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南玻】却未能及时确认,导致了其2013至2015年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报。在2017年,公司对这一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了相关财务数据。
这一重要补充合同的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仅如此,【南玻】对于与该合同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也未能及时确认,导致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准确。深圳监管局对此采取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指出【南玻】应完善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面对这一监管措施,【南玻A】若感到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论复议或诉讼结果如何,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仍然会继续执行。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必须严格遵循规定,不能有丝毫松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南玻A】能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未来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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