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建言:提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操作便利性
本报记者杜雨萌报道,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有一个专题论坛聚焦于“新证券法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论坛围绕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审裁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这一新领域的发展动态引起了广泛关注。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的庭长单素华针对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程序性法律问题,分享了他的观点。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这种“加入式”的诉讼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投保机构在证券侵权案件选择上的局限性,以及不同管辖法院在权利人登记范围认定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和完善。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中,法院不仅要审查调解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可行性,还要确保调解通知送达的原则既有效又便捷。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法院在实践中找到平衡点。
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来看,其法理基础是普通共同诉讼理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的庭长袁银平也分享了他对落实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看法。他认为需要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使各方主体感受到新制度的实用性和便利性;二是如何多元化解证券纠纷;三是在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时,如何处理法院与投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个体与整体利益的平衡;四是信息化建设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的黄伟峰副庭长介绍了新证券法实施后南京中院在代表人诉讼方面的积极。他们决定在涉诉的上市公司中先行试点,通过多起案件同步推进,以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近期,随着《规定》的出台,南京中院进一步完善了代表人选任方案,并研发了网络投票程序,为后续的代表人选任、开庭审理等程序做好了准备。这一系列行动旨在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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