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于国家管理总局官网2月1日发布,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导。该意见旨在依法从重处罚那些无视法规,继续囤积商品的经营者。
对于零售领域的经营者,若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后仍继续囤积商品,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经营者捏造或散布有关疫情扩散、防治的虚假信息,或者为防疫需要储备物资却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经营者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虚构购进成本、本地货源紧张或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
2. 虚构其他经营者提价的信息;
3. 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对于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的经营者,若能证明其出现的某些情形,如虚构成本或市场需求等,并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会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隐匿或销毁销售票据、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按无违法所得论处。若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后立即改正,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还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的具体认定和执行标准。对于各种违规行为,如虚构成本、提高配送费用或收取其他额外费用等,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和规范查处工作。而对于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的情况,本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的执行方式和标准。该意见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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