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资管非标业务的融资类工具进行监督
在近日的一篇报道中,记者了解到监管层正在对资管计划的产品备案环节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化规范。这一动态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此前发布的“新八条底线”已经为资产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而现在看来,监管风暴并未就此停歇。
据了解,监管层针对产品备案审查、自律管理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建议服务(即投顾类业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窗口指导与意见征求。其中,监管层特别强调了对于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结构化产品)的规范。近期,监管层明确提出禁止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管异化为“类借贷”产品。这一举措意味着结构化产品将难以作为非标业务的融资类工具。
从多家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反馈来看,监管层已经明确窗口指导结构化非标产品“不予备案”。对此,一位北京基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这一细则与近期相关官员的讲话保持一致。目前,审核的重点将放在产品的备案环节。如果结构化产品的投资范围包含非标类或融资类标的,将会受到审慎对待。在后期的运作中,监管层将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执行监管。
业内专家认为,结构化非标资管产品容易让融资方以劣后形式进行融资,进而加剧信用风险。也有业务人士指出,如果采用平层资管设计并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优先级出现,可能能够突破这一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宝能系之前曾利用民生加银等基金子公司为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采取的就是这一模式。该笔业务后来被基金业协会认定为存在资金池行为而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投顾类业务和备案审查规范中,监管层也提出了新要求。在投顾类业务的规范方面,管理人需要提交投顾方的业绩、工作经历、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而在备案审查环节,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健全私募资管产品的流程,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这样一来,既确保了投资顾问的专业性和资质,也提高了备案审查的严格性和透明度。这一系列动作无疑为资产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监管环境,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