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新增2种“股份回购”情形
今后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范围将适当放宽;新规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的公司法相比,今后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范围将适当放宽。
新增两类允许回购情形
根据决定表决稿,六类情形允许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对比修改前的公司法,上述六类情形中的第五类“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六类“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均为新增加的允许回购的情形。
,上述六类情形中的第三类,较修改前的公司法也有调整,由原来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草案曾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对于上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组审议草案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
委员廖晓军提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的股东,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来进行,建议删去第3款中‘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例外规定。我认为,有形之手越多,市场就越不容易稳定”。
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关于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的条款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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