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学习炒股 2025-04-19 01:26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警示函〕〔2020〕第171号

致: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您公司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与“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涉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事宜,我们特此发出警示函。

经查,您公司在增持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相反,您公司继续增持至5.64%后才进行公告,这一行为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对此,我们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对您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您公司应充分重视并深刻反思此次问题,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强调,信息披露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您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也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您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如您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敬请严格遵守,特此警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日期: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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