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绎:“三类股东”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新三板企业的上市之路:IPO与介绍上市的双重选择
作者:朱为绎
自2013年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来,对于终止挂牌的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第一条途径:新三板企业转到A股主板上市。目前,新三板企业主要通过IPO排队上市,也就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公开发行。那么,介绍上市这一方式是否在中国可行?其法律依据和规章依据又是什么?
一、介绍上市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五十条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设定了条件。对于新三板公司,若想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登陆沪深交易所,关键在于股票需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那么,何为公开发行?《证券法》第十条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IPO)被视作为公开发行的一种情形。
二、解读介绍上市的规章依据
***在2013年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若达到股票上市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这一《决定》为新三板公司提供了直接的路径。《决定》对挂牌公司的行政许可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简化了审核流程,提高了审核效率。
换句话说,新三板公司只要经过证监会非公部的审核,符合沪深交易所的合规条件、财务条件和股份分散条件,就可以按照《决定》的规定直接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绕开了IPO排队的繁琐流程。
三、关于“三类股东”的问题
监管部门曾认为“三类股东”影响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稳定和股权清晰。如前所述,新三板企业去主板上市并不只有IPO一条途径,还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实现。即便在港股,上市公司可以带着“三类股东”进行IPO排队上市。“三类股东”问题在新三板企业上市路径中,根本不算问题。
新三板企业在寻求上市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IPO方式,还可以利用介绍上市的方式来实现目标。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发展,相信会有更多的新三板企业成功登陆A股市场,实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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