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制定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细化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则,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新规定的司法解释,基于今年3月新修订的《证券法》,增设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进行诉讼,大大简化了冗长的代表人确定程序。最高法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这一司法解释回应了实践中的难题,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并为他们提起和加入诉讼提供了便利。
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固有的周期长、成本高等程序缺点,司法解释明确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这意味着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等。这样的规定大大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投资者的维权效果。
刘贵祥进一步指出,司法解释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各项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等。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投资者对代表人实施的重大诉讼事项有权进行监督,如代表人的撤诉、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等,投资者都有权提出异议。
为保障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诉权,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代表人的资格,规定了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最高法的民事审判庭林文学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也允许部分投资者自行诉讼维权,充分考虑到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和风险偏好差异。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将大幅度降低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特别是对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于我国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利好。
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这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诉讼环境。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进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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