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提酬引众怒 私募反思急“排雷”
【猛犸提取业绩酬劳引发众怒,私募行业迅速反思并紧急排雷】
上海知名私募猛犸资产上周采取的非常规手段提取业绩报酬,在基金圈引爆了话题。这一***使得业绩报酬提取方法、开放日的界定等问题备受关注。一时间,券商PB、律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纷纷响应,迅速开展排雷行动。
猛犸资产的***后,不少私募客户开始紧急排查基金合同。特别是那些正在设立合同阶段的客户,一些原本预备采用“缩减份额法”的,现在纷纷转为更为稳妥的“扣除净值法”。某知名律所的主做私募业务的律师透露,这次***让许多私募机构开始重新检视自己的操作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的核心事实是,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创立的猛犸资产,在其首只产品“光辉岁月”即将结束一年封闭期时,通过“缩减份额法”提取了三次业绩提成。而这一切都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当投资者发现时,“光辉岁月”的单位净值已大幅下跌,引发了投资者的强烈不满。对此,猛犸资产的回应是其行为合法合规。
在这一***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开放日”的界定。根据《猛犸光辉岁月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开放日是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但***的争议点在于,猛犸资产在产品的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时,并未开放赎回。陈扬帆对此的解释是,他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正常的业务操作。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从法律角度看,猛犸资产并没有违反其合同约定。基金的开放日是由基金合同约定的,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日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每个月的特定日期是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或赎回。但在封闭期内,只能进行申购而不能赎回。
至于猛犸资产使用的“缩减份额法”,也是行业内的一种常见计提方式。通常情况下,私募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其中,“高水位法”是常见的一种定期计提方式。而“单笔投资高水位法(缩减份额法)”是指按照每笔认购或申购来计提业绩报酬,其计提周期可以和基金开放频率相分离。“缩减份额法”本身并非违规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公平透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和不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完)PB业务视角下的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与信息披露
近日,国内某大型券商PB业务负责人分享了他的专业见解。在私募基金领域,“份额法”和“净值法”作为业绩报酬的两种常见计提方式,其产生的结果虽然相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各有千秋。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份额法”显然是一个更优的选择。这种方法能够保持单位份额净值的不变,让净值曲线看起来更加平滑。特别是在某个特定时段,“份额法”能够解决“净值法”给老持有人带来的不公问题,使基金管理人能够针对每个持有人单独提取业绩报酬。这样,新客户通过波段操作逃避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也会得到有效规避。不少新私募都倾向于采用这种计提方式。
尽管“份额法”在理论上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一些挑战。由于其给人一种“被偷钱”的感觉,许多投资者并不买账。反而是“净值法”更直接、更易于被持有人接受。当私募基金采用“高水位法”进行业绩报酬计提时,也需要注意权责对等的问题。如果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时不通知投资者,这不仅损害了客户的体验,更是一种信息披露义务上的缺失。这也引出了我们今天讨论的焦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某大型私募的常务副总经理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的原则是‘不分红不提业绩报酬’。”在采用“份额法”的情况下,管理人确实面临信息披露的技术难题。尽管产品公布的净值只有一个,但由于每个时段进入产品的客户都有相应的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因此一一通知客户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事实上,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信任,管理人应该加强事前提醒、履行事中信息披露的职责。
好买私募梦工厂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在每周向客户披露信息时,应该详细列出客户持有产品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持有份额以及总资产金额等信息。与此《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按照一定的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但现实中,某些私募基金在信披环节确实存在漏洞。特别是在采用“份额法”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修改合同中关于信披的内容,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已经成为业界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披要求主要是与“净值法”相配套的。当私募基金选择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时,确实会出现信披环节的漏洞。特别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对合同中的细节进行事前提醒,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误解和不满。这也暴露出私募阳光化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这次单个管理人问题的暴露也为全行业服务的改善提供了契机。如果能够完善信披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私募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这将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报报道,近日多家券商和信托公司紧急排查旗下私募产品合同,针对某***引发关注。据某券商人士透露,其公司旗下少数私募产品采用了份额缩减法。该人士表示:“我们倾向于选择熟悉的方式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随着这一***的曝光,中国基金业协会迅速采取行动,展开自律调查。协会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公平、诚实、自愿的原则下协商,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私募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违规提取业绩报酬。
自私募基金阳光化以来,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投资范围和策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时可能无法及时跟上行业的发展。尽管如此,作为资产管理机构,我们有责任“受人之财,忠人之事”,必须积极尽职履责,不负投资者的信任。
这一***引发了行业内对私募基金运作的进一步思考。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合同的细节越来越关注,他们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和业绩报酬等方面的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应对市场挑战。
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也需要加强合作,完善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制度框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提醒我们,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必须注重合规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只有建立起投资者、管理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才能共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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