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指引(债券发行机构)

基金开户 2023-02-07 18:18基金知识www.xyhndec.cn
  • 什么债务融资工具?
  • 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请具体点。
  •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 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什么条件
  • 都有什么机构或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 哪些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
  • 简述债券的基本要素?
  • 1、什么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二是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四是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2、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的发行价格如何确定?请具体点。

    询价确定。

    3、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 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 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 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什么条件

    一、私募债券发行的统一条件
    1.净资产方面无明确要求。
    2.盈利能力方面鉴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对盈利规模、是否连续盈利等方面无明确要求。
    3.偿债能力方面对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无明确要求,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
    4.现金流方面无明确要求,根据公司债的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5.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规定,如
    (1)存续满两年。
    (2)生产经营规范,内控完善。
    (3)企业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无债务违约行为等。
    6.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上交所表示,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优先接受备案。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具体条件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5、都有什么机构或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企业、金融机构等都可以发行债券

    6、哪些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

    证券公司、银行、证券营业机构

    7、简述债券的基本要素?

    面值,利率,存续期,付息方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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