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新三板 流动性风险莫忽视
案件概述
吴某于2015年初,经朋友推荐,投资了某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发行的一款主要投资新三板股票的资管产品,投资金额为200万元,产品期限为三年。产品期满后,管理人进行了清算,但由于新三板股票流动性不足和部分标的停牌,清算结果不尽人意,吴某实际分配金额仅为110万元。吴某认为管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的行为,并且在运作过程中未充分披露投资信息,未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即进行清算,因此要求管理人赔偿剩余投资本金90万元及存续期间利息30万元,共计120万元。管理人则坚持“买者自负”原则,拒绝了吴某的赔偿要求。最终,吴某向投服中心提交了调解申请,并在投服中心的组织下,与管理人达成了调解。
主要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二是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管理人是否有权未经持有人大会表决而对到期产品进行多次清算。
调解过程详解
投服中心受理后,选定了熟悉资管产品业务的专家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某反映管理人在销售时曾对业绩有过承诺,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吴某表示在投资过程中,曾发现管理人披露的信息查询路径不清晰,客服解答不到位。管理人对吴某的陈述逐一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对于是否存在夸大宣传问题,管理人承认在产品销售时期存在过于乐观的情绪,但否认存在夸大宣传。对于信息披露问题,管理人承认存在信息披露查询路径不清晰的问题,并向吴某道歉。对于清算问题,管理人表示由于新三板流动性不足,采取了多次清算的方式逐步退出,并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不是清算的前置条件。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和调解下,投资者逐渐认识到目前产品尚未清算完毕,投资损失无法计算,且该产品仍存在盈利可能。管理人也意识到自身在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方面的不足,并愿意以适当方式补偿投资者。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吴某放弃了赔偿诉求,管理人也愿意退还一半的管理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例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新三板股票时需充分考虑其流动性风险,并选择与自己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投资机构在做好投资链条的梳理打造的也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投服中心在纠纷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组织专家调解员调解,成功化解了这场纠纷。这也体现了调解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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