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阳光违背公开承诺、企图单方面撤销委托权问题,知名维权
【重大事件突发】5月6日晚间,一份来自【重要股东国金阳光】的公告在中小股东和董事会之间掀起了新的波澜。该公告宣称,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决定撤销之前授予金志昌盛的相关权利。这一决策的背景是,国金阳光认为先前将表决权和提名权赋予金志昌盛是为了稳固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地位而做出的安排。随着刘志臣的离任,这一决策的基础已不复存在。
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作为新潮能源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6.39%。此次撤销决定意味着金志昌盛的委托权将被收回,一旦生效,将对中小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股份占比产生重大影响。那么,究竟谁是国金阳光?为什么当初会选择委托给金志昌盛?这次的单方面撤销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让我们一一。
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成立于2015年6月5日,其股权结构中,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重要的参与者。其中,深圳凯仕通虽然出资比例较小,但在当时的公告中肩负起一般合伙人(GP)的角色,负责国金阳光的实际运作。的数据显示,深圳凯仕通的股东在2020年4月发生了变更,实控人也随之改变。这一变化是否意味着国金阳光实控人的变更?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违反了2017年重组时的公开承诺?这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
回溯至新潮能源重组时期,刘志臣与金志昌盛等公司的股份虽然分散,但为了避免实控人变更触发借壳上市问题而被监管层否决,国金阳光做出了委托承诺。根据当时的授权委托书和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国金阳光将其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这一安排确保了刘志臣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随着中小股东和董事会在公司战略上的分歧加剧,国金阳光与金志昌盛之间的委托权争端也浮出水面。从国金阳光获得委托权起,金志昌盛一直行使着相关权利。但在今年,中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四位新潮能源股东曾尝试发起提案,提名自己认可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新潮能源董事会以国金阳光的委托权存在问题为由否决了这一提案。
此刻的国金阳光背后的股权结构变动、实控人的变更以及委托权的撤销等问题都引发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事件不仅关乎中小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也影响着新潮能源的未来走向。国金阳光委托权风云再起:法理之中的违约纷争与中小股东的维权之路
近日,新潮能源中的一场委托权之争成为焦点。这场争论的双方是董事会和中小股东,而关键人物则是国金阳光。这场风波始于国金阳光对金志昌盛的委托权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纷纷请来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上交所和山东证监局也对此事表示关注。
国金阳光与金志昌盛之间的委托权问题,似乎牵扯出更多的纷争。国金阳光曾向金志昌盛授权行使股东权利,但如今却单方面要求撤销这一委托。这是否合理?这是否涉及到违法行为?四位新潮能源股东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杭州鸿裕委托的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
根据宋一欣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国金阳光的这一行为不仅存在违法行为,而且暴露出新潮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问题。回顾国金阳光在2015年的承诺,他们在《授权委托书》中向金志昌盛做出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授权,这一承诺在随后的文件中被多次重申并延长。
除了这些承诺和授权,国金阳光还自我约束了“三不”行为:不直接或间接增持股份,不谋求或影响刘志臣或金志昌盛的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地位,不提名董事监事。根据宋一欣律师的解读,除非特定情况发生,如36个月的锁定期到期或出现金志昌盛越权行为等,否则国金阳光的这些承诺是不可撤销的。
现在的情况是,36个月的锁定期尚未到期,金志昌盛也没有越权或损害国金阳光的行为。国金阳光要求撤销委托权的行为被视为违约。而且所谓的“情势变更”在这里并不适用,因为新潮能源的现状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宋一欣律师还指出,国金阳光的行为表现出履约的任意性与违约的故意性。
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新潮能源的第一大股东,国金阳光的持股比例超过5%,其要求变更的行为属于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新潮能源并未及时公告这一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目前,中小股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向监管层举报此事。这一事件的后续发展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在这场委托权的纷争中,中小股东的维权之路充满了挑战与机遇。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为广大投资者揭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