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公司先行赔付
在我国证券法的修订进程中,构建完善的投资者赔偿制度一直是核心议题。随着欺诈发行案件的频发,我国证券市场创新性地引入了先行赔付制度。这一制度以专项基金为模式,展现出了其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新《证券法》第93条对先行赔付制度的明确,无疑为这一机制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新《证券法》中对先行赔付制度的明确,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更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过去保荐机构强制性先行赔付不同,新《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非强制性义务。这种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市场主体自主性的尊重和鼓励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履行赔付责任的立法理念。
事实上,先行赔付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已有成功实践。以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案的表现为例,其通过市场化机制先行赔付投资者,为虚假陈述***下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新思路。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先行赔付能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虽然当前市场环境下,中小投资者占比依然较高,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时有发生,但先行赔付制度依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还能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为注册制的推行打下良好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退市制度的修订也反映了中介机构在面临欺诈发行等案例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业务稳定,仍具有较强的先行赔付意愿。这也表明先行赔付制度在未来仍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
如何让这一制度在“自愿行为”的设定下更具生命力,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该制度与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结合机制,从而完善潜在赔付责任主体的激励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先行赔付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的认可和支持,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行动。未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将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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