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证监局对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编号:[2020]29号
长沙财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近期进行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您公司存在若干违规行为,现决定对您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高管信息未及时更新。您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未能及时向协会报送年度投资运作情况的审计报告。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进行协会备案。如“深圳远大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湖南乐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协会完成必要的备案程序。
三、风险评级及风险评估流程缺失。您公司未对基金“深圳融兴财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也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未与部分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
四、未核实投资者的资质。公司未确保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验证,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
五、公司自有资金使用不当。您公司将自有资金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这是严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范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不透明。您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按照规定,您公司应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报告,但您公司并未做到。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您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您在2020年10月11日前提交整改报告。
若对此监管措施存在异议,您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请注意,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仍需执行。
我们期望您公司能认真对待此次监管措施,尽快完成整改,规范经营,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湖南证监局
日期: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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