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信服科技报告亮点概览:金杜律所北京报告摘要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股东: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的法律顾问,欣然就深信服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背景概述
本法律意见是基于金杜对深信服提交的关于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详尽审查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规以及深信服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二、法律意见的核心内容
针对深信服提出的关于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授予数量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金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审查,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分析。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于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金杜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本身的合规性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对于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金杜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了确认,并认为这些调整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法律意见的出具过程及依据
金杜在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充分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所有需要查阅的文件。在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金杜采用了包括书面审查、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了验证,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金杜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重要声明与限制
(一)本法律意见仅对与深信服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任何中国境外的法律事务。
(二)本法律意见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合规性负责,不涉及任何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对于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不承担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保证的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信服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有权对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对于因使用本法律意见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金杜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经过金杜的书面同意,否则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修改或摘录。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经过深入研究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金杜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深信服公司的激励计划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深信服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法律解读
深信服公司在经过多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后,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草案及其相关议案。近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相继通过了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决策流程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名单真实有效。在2025年1月10日,公司以43.75元/股的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了57,144股限制性股票。这一行动充分体现了公司对优秀员工的认可与激励,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关于深信服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解读
在2024年12月9日,深信服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相继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草案及其相关议案。此次激励计划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经过我们的审查,公司的决策流程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名单真实有效。这一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深信服公司的两次激励计划均体现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严谨和激励制度的公正。这些激励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金杜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以确保其合法合规,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对深信服公司激励计划的一般性描述和法律解读,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公开信息。我们提醒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关键步骤
在日渐繁忙的2024年年终之际,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接连展开了一系列激动人心的股权激励行动。这一系列的决策与行动,不仅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更昭示了其对员工的深度信任与高度激励。以下是这一过程的详细解读:
一、披露与公示阶段
在不久前,深信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布了其《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此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清晰明确,旨在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自名单公布后,深信服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内部进行了为期数日的公示。期间,公司对名单进行了详尽的审查与核实,确保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合规。监事会对名单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并出具了详细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二、内幕信息自查阶段
紧接着,公司对于此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计划草案公告前的六个月内进行了严格的股票买卖自查。在此期间,未有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生,体现了公司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原则。
三、股东大会审议阶段
在完成了前期的准备与公示后,深信服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其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关于激励计划的多项议案得到了审议通过。这标志着公司正式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为后续的激励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表决权,体现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调整方案阶段
随后在XXXX年XX月XX日与XX月XX日,深信服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举行了会议。会议上,针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细致的调整。经过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有所微调,但公司对未来的决心与期待并未改变。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因此确定了首次授予日,正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这一系列决策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严谨与高效。
五、监事会的再次审核阶段
近期,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地完成了其年度激励计划的准备工作,公司正式实施的激励计划,其目标清晰,规划严谨。公司所推出的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政策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正式通过,这对于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来说,无疑是一次鼓舞人心的进步。这不仅反映了公司对未来的信心,同时也进一步凝聚了团队的力量。律师团队经过详细审查后确认,这一决策完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主要内容,首先让我们聚焦于授予日。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且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年内完成。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董事会的确定,公司选定了一个交易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经过律师团队的核查,这一日期完全符合相关规定。接下来是授予对象和授予条件。经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以及律师团队的核查,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也完全符合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中均未出现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且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也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也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也充分表明,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实力和条件。此次激励计划的成功实施,无疑将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政策完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反映了公司对未来的信心,也进一步凝聚了团队的力量,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我们期待这次激励计划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励方案实施情况分析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近期实施的激励方案,包括《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XXXX年度第一期、第二期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等文件,经过本所律师的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对其内容进行详尽分析。
一、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审核情况
经过对深信服提交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详尽核查,本所律师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全面审查,涉及的网站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审查内容包括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严格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信服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度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关于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分析
根据深信服提供的文件,自《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披露至深信服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期间,已有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违反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的相关要求。公司根据授权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经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有所减少,但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公司监事会和本所律师均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激励计划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情况分析
关于授予日的确定,根据《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必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相关程序。深信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确定了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监事会对此表示同意,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所律师也对此表示认同,认为深信服在首次授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管理办法》和《XXXX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调整以及首次授予的过程均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所律师对深信服的激励方案实施情况表示认同,并期待其未来能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发展。经过详细审议与调查,监事会对深信服公司的激励计划表示赞同,并同意以2025年1月10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4,177名激励对象共27,996,500股限制性股票。此次激励计划,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对于授予日的选择,公司依法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依据《管理办法》和《2024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过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日为交易日的决定是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做出的,这一决策过程合法合规。
关于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认为,这些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2024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监事会在审核后,同意以2025年1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这些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师对此表示认同,认为激励对象的选定符合相关规定。
在授予条件方面,经过本所律师的核查,2024年度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公司未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方面也无任何问题。基于以上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满足授予条件。
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监事会将持续关注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也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充分的了解。
此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条件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事会将与董事会一起,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见
经过我们对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审查,现就公司实施的2024年度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引言
本所律师已经对深信服科技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核实,包括其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条件等。审查过程中,我们登陆了多个网站进行核查,包括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以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激励对象核查
经过严格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相应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我们已经详细研究了深信服科技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并认为这些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符合相关规定,且程序上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结论意见
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深信服科技公司的2024年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和2024年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3.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符合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章。经办律师为杨茹和王晓琳,单位负责人为赵显龙。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出具。
在此,我们强调,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深信服科技公司的2024年度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对于其他事宜,我们没有进行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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