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药品的税收政策
据中国网2月19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和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癌症防治工作和药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徐国乔在会上表示,为了支持药品的研发,降低患者的费用负担,完善医疗服务,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医药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对医院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四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9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罕见病药品给予增值税优惠。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有利于保障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有利于支持罕见病药品的研发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打开药品降价空间,是继对抗癌药实行增值税优惠后对医药领域实行的又一减税举措。此次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都”,第一个“都”是国产药、进口药都适用,第二个“都”是制剂、原料药都包括,第三个“都”是征税方式一般方法、简易办法都可选,以求优惠政策的充分覆盖和切实有效。具体的政策内容是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药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制药产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结合罕见病药品的更新,适时发文明确后续批次享受增值税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也结合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安排,优化药品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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