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新规征言 明确五条政策“红线”评级乱象
征信评级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乱象,特别是在企业主体和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方面,其中“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现象尤为突出。今年发生的数起债券违约事件更是将这一乱象推向风口浪尖。(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针对这一情况,央行于10月11日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征信评级行业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从行业自律走向了直接监管。
资深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行业发展到了一定程度,需要进行规范化。该《征求意见稿》不仅汇集了过去的行业标准,还根据行业新的发展情况增加了很多细节性内容。如果得到严格执行,将对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的监管主体地位,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有望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
目前,评级机构在行业内并没有统一的资格准入。《征求意见稿》规定,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将履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等职责,其中包括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五条政策“红线”,旨在整治评级乱象。其中包括禁止篡改资料、歪曲评级结果,承诺、保证信用等级,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以及违反业务规则、侵犯合法权益、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为了杜绝“以价定级,以级定价”的乱象,《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独立性,对执业独立性、评级机构独立性、评级人员独立性、部门设置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例如,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东持股均达到5%以上,将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目前,许多信用评级机构正在研究《征求意见稿》,准备汇总相关建议和意见。一些细节仍需明确。例如,《征求意见稿》中的信用评级定义是否适用于地方,地方是否算作“经济主体”,这还需要进一步和明确。
总体来看,这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无疑为征信评级行业带来了一股清风,有望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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