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度分红最迟几月(年度分红最晚什么时候发)
1、股票分红一般是在几月?
各个公司都不同,看公告就可以知道。
2、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是每年的几月起至几个月止呢?
多了,要自己去读产品说明,建议选固定收益的。各银行理财产品,时间短,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但多是五万起点,不能提前终止。
3、每年股票分红是在几月份
这是不定的,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意愿
4、股份分红一般是在什么时候派发?
股份分红一般是在第二年3-6月份派发上一年的
因为春节后一般才出上一年的年报
根据年报,上市公司收益情况在3月后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分红预案然后实行
5、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在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最迟多久必须执行
股东的权利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编辑本段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问分红配股规定最晚期限多少??
新闻分析:美国政府为何放弃雷曼兄弟[图]
2008年9月16日 23:03
来源:新华网 选稿:张海盈
与不同的是,此次美国政府并没有对雷曼兄弟出力援助,甚至有分析认为,正是由于美国政府的不出手,直接导致雷曼兄弟被华尔街抛弃,那么美国政府这次为什么会放弃援助呢?一起来看分析报道。
可以说,美国政府做此决定也是有自己的苦衷。,美国政府动用纳税人的钱对股市、对贝尔斯登公司实施救助,对“两房”托底等,已经引发了国会中不少议员的强烈不满,更是招致民众的普遍抨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雷曼兄弟绝不是一家需要救助的金融机构。如果再出手,很有可能把美国政府财政也“拉”下水。如果要防止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挽救已经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政府就不能不考虑市场化之路。
美林证券刘二飞说“现在看来,美国政府已经不
愿自己出大量资金(救市场),美国政府现在政策的主要导向,第一是鼓励企业联合起来自自救援。第二是采取一些间接的宏观调控措施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刺激老百姓的消费。”
媒体认为,美国政府此次的态度也是对雷曼兄弟自救不力的一种警示。按照保尔森的说法,贝尔斯登公司事件以后,美联储已经向投行开设了特别的融资渠道,允许投资银行像商业银行一样直接向中央银行贷款。,雷曼兄弟一直没有利用这一政策,而是一意孤行地试图通过资本市场寻找出路,走出困境。结果,失去了自救的最佳时机。
7、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等内容。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废止。 对公司的作用促进节约,改革创新,又好又快地发展;对股东的作用股东每年可分红利;对股票长期持有,避免短频快的买进卖出,避免股市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