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东大会法律透视:德恒律师事务观察报告(2025)

配资炒股 2025-02-13 11:37炒股配资www.xyhndec.cn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致: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1层召开,由公司依法召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爽律师、谢小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充分了解了以下文件资料:

(一)《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公布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公布的《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五)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经过认真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已经严格遵守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本法律意见不作陈述和保证。特此说明。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您的名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相关事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保持了足够的间隔,且会议地点、议程等内容均进行了充分披露。特别是网络投票系统的使用,为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其中,部分人员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或列席会议,但不影响其资格合法性。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召集人的资格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临时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且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按规定进行了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关于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了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表决过程公正、透明,符合法律要求。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予以确认。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在严谨的表决程序下,会议顺利完成了投票环节。

投票结束后,公司汇总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由主持人公布了投票情况。针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公司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了结果。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合现场会议与网络的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主要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数为68,160,13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67%。反对的股数达到301,116,5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2076%。而弃权的股数为311,864,43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5.7857%。

针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其表决情况为:同意的股数为68,160,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3497%。反对的股数达到193,050,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8.9659%。弃权的股数为18,710,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6.6844%。

对于具体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有的议案获得通过,有的议案未获通过。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需注意,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请予以理解。

本次会议的计票、监票、投票及各项议案表决环节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确保了会议的公正、公平、公开。公司及其律师团队对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表示肯定,并对各位股东的参与表示感谢。结论意见

经过详尽的考察与分析,本律师团队认为,本次公司会议的召开流程堪称典范。从会议的召集到开展,都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进行也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资质、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均得到法律的认可。会议的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最终形成的决议结果得到了广大参会人员的认可和支持。本次会议的召开,无疑符合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律师团队对本次会议表示高度的赞赏和肯定,同时也愿意为本次会议的成果背书。我们同意本次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与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同公告,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本法律意见经过本律师事务所的严谨审核和确认,律师事务所将对此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此法律意见是我们对本次公司会议的真实、公正、全面的评价,希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此之外,无需过多赘述,具体内容请详阅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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