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科创板同业竞争限制有所放宽 但仍有前提

配资炒股 2025-09-04 09:35炒股配资www.xyhndec.cn

资本市场枢纽功能重塑与IPO企业独立性考察以注册制改革为视角

出品单位: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IPO再融资组/钟文

随着注册制的深入实施,资本市场正经历一场深刻变革。这一改革不仅大幅强化了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更提升了其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职能。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了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逐渐上升,市场活力被进一步激发。

在这一背景下,A股拟上市公司的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监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独立性存在不足。独立性,作为IPO审核中的核心关注点,也是企业被否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行的审核规则要求发行人实现“五独立”,即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其中,业务独立性尤为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

同业竞争的解读与认定

同业竞争,指的是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性,从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主板市场对于同业竞争的要求较为严格,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而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则要求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那么何为“重大不利影响”呢?《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和《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中明确规定,如果竞争业务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30%以上,且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那么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科创板和创业板对于同业竞争的要求相对主板较为宽松,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同业竞争比例不超过30%,企业就能顺利过关。实际上,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对于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以及对未来发展潜在影响的担忧。

《创业板审核问题》问题5及《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4都明确指出,如果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详细核查并给出明确意见。涉及利益输送、非公平竞争、商业机会让渡以及对未来发展潜在影响的同业竞争都被视为实质性障碍。

关于如何定义“同业”,监管部门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业务之间具备替代性,就被认为是相同或相似业务。即使业务不具替代性,但如果拟IPO企业与竞争方之间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等,对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业”。

核查认定“竞争”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多个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的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发行人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档次不同等理由来否认存在同业竞争。

随着注册制的推进,资本市场的变革为更多企业提供了上市的机会,但同时也对企业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实现了独立性的企业,才能在资本市场中走得更远。近年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这种关系成为了重要的议题。通常,这种关系并不被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视其中的风险。

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需保持高度审慎,特别是在面对利用亲属关系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来规避同业竞争认定的情况时。如果发行人与相关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并且在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那么这种关系可能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同业竞争的审核是A股IPO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涉及业务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三大方面。其中,业务相关是最主要的审核要点,监管部门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竞争方与发行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竞争关系不仅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供应商等各个方面。

在会计处理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同业竞争调节利润,影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亏损,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也是关注的重点。同业竞争的成本费用是否分摊,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是否给独立性造成严重障碍,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需要按照相关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如果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发行人需要做出合理解释,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从最近被否的IPO公司案例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非常严格。比如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与另一家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监管部门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提出了质疑。再如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力邦合信智能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都涉及实控人的认定和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的问题。这些案例都表明监管部门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会结合实控人认定、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同业竞争问题一直是IPO审核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对于发行人来说,需要充分了解并处理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IPO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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