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国信证券关于银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报告
一、引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郑重承诺。本报告旨在详细阐述保荐机构及代表人的承诺、基本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我们保证,保荐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质询、调查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田英杰、陈敬涛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两位保荐代表人共用)
四、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277
注册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杰
联系人:鲁灵鹏
联系电话:0571-862659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时间:2017年8月30日
上市时间:2017年9月11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
五、本次发行概述及保荐工作概述
本次发行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2.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6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4,465.90万元。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44,435.43万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9月11日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一直紧密关注并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不仅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还严格执行了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制度等。特别是在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公司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确保了募集资金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使用。
经过核对银行对账单、合同、***等文件,保荐代表人确认公司严格遵守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仅召开了多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保荐代表人还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了相关会议,充分展现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上的透明度和专业性。
在独立意见发表方面,保荐人在各个年度均对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检查,并发表了详细的核查意见。这些意见涵盖了募集资金的使用、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各个方面。保荐人还对公司2018和2019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交了详细的检查报告。
在整个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也表现出勤勉尽责的态度,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保荐人的配合下,工作成果显著。除此之外,公司和保荐人之间并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治理结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关于保荐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
一、引言
本报告旨在阐述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及协调发行人与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细节
经过国信证券的慎重考虑与安排,原保荐代表人钟德颂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国信证券已委派陈敬涛先生接替此职务,承担起后续的持续督导职责。
三、其他重要事项概述
在保荐机构的密切关注与积极参与下,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顺利,未出现任何重大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
经过对发行人的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的详细查阅,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所披露的公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信息披露档案保存完好。
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评估
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下,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核实,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申报事项的详细报告
1. 发行前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稳定,未出现重大变动。
2. 在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
3. 特别说明:鉴于银都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银都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确保发行人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未来,保荐机构将继续努力,为发行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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