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配资炒股 2025-04-24 23:45炒股配资www.xyhndec.cn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号:深证上〔XXXX〕XXX号

尊敬的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顺利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的平稳过渡,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共XX个工作日),本所将接收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这些企业包括正在等待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的企业。自XX月XX日起,本所开始接收新的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在此期间,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需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且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需一并报送。对于在审企业,无需再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相关申请文件。

二、对于在此通知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审企业,本所将按照其在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进行接续审核。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将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将基于首发在审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的审核程序和规则进行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2. 在证监会的初审会已通过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根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进行接续审核。

3. 已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将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

4. 对于刚刚受理但尚未收到反馈意见的企业,本所将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也将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四、对于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且中止情形已消除,本所将恢复其发行上市审核。若中止情形尚未消除,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中止审核。

五、在审企业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要)的时限要求将延长。具体为: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所在受理环节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的时效性做出适当调整。在XXXX年XX月XX日前提交申请的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一个月。

七、本所强调,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符合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也需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专业判断,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本所将严格依规进行惩处。

请各位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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