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可以实行股权激励吗(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

炒股技术 2023-02-01 14:55炒股技术www.xyhndec.cn
  • 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 为什么国有企业难以实施股权激励
  • 国有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有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 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 寻求企业激励机制失败的案例
  • 怎么查找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啊
  • 1、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什么意义

    第五十九回:柳叶渚边嗔莺咤燕,绛云轩里召将飞符

    2、为什么国有企业难以实施股权激励

    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大帽子下难以直接开展实施。

    3、国有非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有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非上市公司,因为其股权都是非流通股,故不能像上市公司那样进行股权激励。只能通过高管持股方式进行操作。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只有一点,对于国有企业高管不能出任其关联公司的股东。对于一个具有盈利能力的非上市国企,若能获得持股,将是莫大的激励,这只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的许可。具体操作都简单,关键是领导同意。

    4、哪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一下回答: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注: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读解】很显然,这里的“国有科技型”概念必须做狭义解释,主要指向的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关的科技企业,因而,除新三板挂牌国有科技企业外,其他国有投资企业并不是此次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

    股权激励的十二条红线:''不得”之情形

    (1)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2)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3)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4)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5)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6)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7)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8)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9)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10)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11)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12)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读解】以上可以称之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十二个铁律”,也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底线和风险点。

    激励方式

    按照文件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三种: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

    一、股权出售

    股权出售,就是将国有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

    文件对股权出售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只是原则性指出:“第十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二、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读解】股权出售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将国有股权的所有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而股权奖励是指基于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可以无偿获得一定的国有股权,但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无偿获得一定股权同时要购买同等数量的国有股权。

    2、股权奖励的企业条件: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三、股权期权

    1、只有小型和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才可以使用股权期权进行激励。

    按照企业划型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工业科技型企业,和营业收入在1000以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业才可能成为激励对象。

    2、 企业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按规定主要指标为: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

    3、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4、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四、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分为两类: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与岗位分红激励。

    1、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第一种分红办法:约定。由重要科技人员与企业实现约定。

    第二种分红办法:法定。具体为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2、岗位分红

    1、拟实施激励企业的财务条件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2、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3、分红限制

    (1)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2)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5、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指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下同)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考核体系,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
    (四)对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及成长规律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予和行使的业绩指标及其目标水平。
    (五)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三、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按照上市公司股价与其经营业绩相关联、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的原则,实行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即在达到实施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要求的基础上,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为基础,按照股权行使时间限制表,综合上市公司业绩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对股权激励收益增幅进行合理调控。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四、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一)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水平。
    1.上市公司应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3.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二)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行为的处理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规范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计算参数,合理确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
    对实行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做法,选取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估值。其相关参数的选择或计算应科学合理。
    对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在核定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价值外,还应参考期权估值办法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
    (四)规范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分红后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处理。
    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授予数量或行权价格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于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五)规范履行相应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除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公告外,同时还应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同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审。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意见与专家的评审意见,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依据。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监督机制。为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中介咨询机构,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性、合规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六)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完善股权激励报告、监督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
    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完善股权激励报告制度。国有控股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国有控股股东应监督上市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公司的改革发展、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薪酬水平、股权行使及其股权激励收益、绩效考核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对外披露。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6、寻求企业激励机制失败的案例

    二十一世纪是人才的时代。抓住机遇,调动资源进行运作,可以创造一时的最大化效益,但是从一个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一个成熟的员工队伍才是企业生存的保障。能不能发现人才,留住人才,任用人才,制定出一整套完整有效的用人机制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光明前景的标准。而能否留住人才,发挥每个人的潜力,关键在于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成功的激励机制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失败的激励机制将会使员工丧失工作积极性,甚至造成人才流失。有这样一个例子:
    A君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做销售工作。他很满意这份工作,因为工资高,还是固定的,不用担心未受过专门训练的自己比不过别人。若拿佣金,比人少得太多就会丢面子。这样倒好,没有压力,可以好好过一阵清闲日子了。
    刚上班的头两年,A君的工作平平淡淡,销售成绩一般.随着年龄增长,孩子出生,家庭经济压力的增大,他有了一种成就事业的紧迫感.他努力工作改变现状.随着对业务的熟悉和与客户关系的加强,销售额也渐渐上升了,他渐渐感到工作的得心应手。到了第三年年底他已列入全公司几十名销售员中前列。对下一年,他很有信心,自己当属推销员中的冠军了。不过该公司的政策,是不公布每人的销售额,也不鼓励互相比较。去年,A君干得特别出色。尽管定额比前年提高了25%,到了九月初他就完成了这个定额。根据他的观察,同事中间还没有人完成定额。今年,公司又把他的定额提高了25%,他仍是一路领先,比预计干得还好。他根据经验估计,九月前他准能完成自己的定额。
    可是他觉得自己的心情并不舒畅。自己拼死干活,工资却没有比以前多多少,也没有得到公司的表扬。他听说本市另两家中外合资化妆品制造企业都搞销售竞赛和有奖活动,业绩优秀者可以拿到高额的佣金。其中一家是总经理亲自请最佳推销员到大酒店吃一顿饭;而且还有内部通讯小报,公告每人的销售业绩,还评选季度、年度最佳销售员。而最令他烦恼的事,是自己在公司呆了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有得到提升,同时进公司的同事也大多保持现状,只有与总经理关系最好的一位同事平步青云.几年中已经有好几位同事辞职他就了.他感到在公司的前景特别暗淡。
    想到自己公司这套做法,他就特别恼火。其实一开头他并不关心表扬什么的,现在却重视起来了。不仅如此,他开始觉得公司对推销员实行固定工资制是不公平的,一家合资企业怎么也搞大锅饭?应该按劳付酬。
    不久前,他主动去找了公司经理,谈了他的想法,建议改行佣金制,至少按成绩给奖金制。不料经理说这是既定政策,拒绝了他的建议。没过几天,令公司领导吃惊的是,A君辞职而去,到另一家公司了。
    在这个案例中,A君的辞职就是因为公司激励机制不当所致,该公司的用人机制显然有问题:
    1. 首先,公司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A君从入职开始一直到离职前的几年时间里,在公司中的待遇基本上处于一成不变的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他入职时满足于相对的高薪,缺乏进取的动力和压力,成长后所取得的成绩又不被认可和激励,从而失去进一步进取的推动力,最后离开公司。这就是因为公司没有建立起与薪酬、提升挂钩的有效绩效考核制度。
    2. 其次,公司的薪资体系缺乏激励作用。销售是一种很具挑战性的职业,为了成功地达到销售目的,销售人员要付出很多的心血,同时销售职业也是多变的,能力和付出的不同,其取得的业绩可以说是天壤之别,采用固定工资制显然不能体现分配公平性,无法达到激励效果。
    3. 第三,公司缺乏对员工的职业规划。员工的提升全凭上级的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合理提升机制,这导致人才任用的不合理现象发生,使真正有用的人才得不到重用。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说A君的离职是必然的,而且如果公司不汲取前车之鉴的话,还会有B君、C君、D君的相继离去……由此可见,在企业里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并合理运用,是保证企业正确任用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按量化管理思想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要遵循严格规范的原则,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工作流程,界定相关的权责划分。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绩效考核,薪酬体系,提升机制,员工培训。
    一、激励机制要建立在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
    绩效考核是组织对员工工作质量评估的一种方式,是对员工进行奖罚的主要依据,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与员工薪资,员工提升和培训机会挂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要考虑以下几条原则:
    原则一: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员积极性
    原则二:促进人员的行为
    原则三:奖励应基于可测量或观察的数据和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
    原则四:激励机制应易于理解,操作和监督
    原则五:
    激励组合每年应视公司业务战略的需要而改变以平衡激励所产生的效益和激励所需的成本。

    7、怎么查找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啊

    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查询每个公司的公布。没有其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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