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放宽提取条件
【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稿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缴存及使用进行了全面优化和改进。
对于广大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修订稿给予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为更多人群提供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可能性。
在资金运用方面,《修订稿》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以及地方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这不仅拓宽了公积金的投资渠道,也提高了公积金的增值保值能力。
关于此次修订的必要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内容主要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修订内容规范了缴存政策,明确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限高保低”原则,为职工提供更加公平的缴存环境。完善决策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增加缴存职工代表的比例,确保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三种方式接受公众反馈:一是通过中国法制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公众可在2015年12月19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公布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够进一步发挥其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上的作用,为更多人群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选拔与职责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我们强调其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这些成员通过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广泛推选产生,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其决策过程(第十条第二款)。对于违反规定的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三)机构设置的规范化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统一性与效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些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坚决禁止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与核算(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并在相应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四)提取条件的放宽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物业费的,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相关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的,还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
(五)资金流动性的增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委员会批准,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融资(第三十条第一款)。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中心可以购买相关证券或使用资金进行其他投资(第二款)。
(六)资金保值增值的促进
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删除关于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七)风险防范的强化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扣除中心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八)服务水平的提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招标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和其他手续。简化提取和贷款申请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九)监督检查的强化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每年公布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加强人大监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年度预算、决算(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十)执法手段的健全
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明确被检查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条、第五十条)。针对某些单位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况,新增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单位若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这一措施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与保护。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损害了职工的权益。为此,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对于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一些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为此,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正与权威。
这些新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也彰显了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使单位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也可以有效遏制骗提、骗贷等不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
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查处力度。这些举措旨在保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促进单位的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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