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炒股技术 2025-05-27 20:09炒股技术www.xyhndec.cn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针对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我们已经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并形成了以下的反馈意见。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我们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此反馈后,针对下列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准备相应的书面回复材料,包括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若贵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回复,请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明确说明理由及新的回复时限。关于本反馈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我们的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反馈建议如下:

1. 关于主营业务: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销售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我们恳请贵公司详细说明公司销售的证券分析软件是否具备股票交易功能,公司业务是否涉及荐股、配资等敏感业务。我们需要了解公司业务是否存在投诉、举报、纠纷、诉讼等事项。我们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对此进行详尽核查,并发表明确的合规意见。

2. 关于发行对象:贵公司此次的发行对象为辽宁沈阳全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我们请求贵公司结合辽宁沈阳全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初衷、管理章程和实际运作状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该合伙企业作为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对此,我们也期望主办券商和律师进行细致核查,并发表明确的合规意见。

我们期待贵公司的详尽回复,并相信贵公司能够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顺利推进股票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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