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或要预先披露
在春意盎然的四月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重要的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一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精选层挂牌公司的监管,确保其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该“监管指引”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如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准则、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管理制度、股份减持,以及监督管理等。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精选层公司的运营细节,有着全面而细致的关注。
证监会明确表示,制定这份“监管指引”的初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根据当前的实际市场环境,建立一种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强化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为实施分层分类监管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的丰富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高效工作机制,以此提高监管效能。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指引”对于股东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减持股份,必须在卖出前的15个交易日内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严格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执行情况。这一规定无疑增加了市场透明度,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指引”还强调了单独计票的重要性。在精选层公司的股东大会中,当审议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计票结果。此举旨在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精选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监管指引”也进行了细化。独立董事不得在精选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不得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精选层公司,更需要按照“监管指引”建立健全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防止特别表决权的滥用,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看,这份“监管指引”的制定和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监管部门对精选层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者权益的高度重视。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监管指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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