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种业2025法律视角下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分析简报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种业”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农发种业的要求,指派本所邢飞、李秋实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我们将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我们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假定农发种业提交给我们的资料真实、完整,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农发种业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票系统进行。经我们核查,农发种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X人,所代表股份数为XXX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XX%。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XX人,代表股份XX股。除去这些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我们查验,上述出席人员的身份及授权均合法,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资格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盛况与议案揭晓
随着农发种业董事会在2024年12月21日的盛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终于揭晓。会议的议程已经正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会议的召开可谓是一场万众瞩目的盛事,引起了广大股东的高度关注。
会议审议的议案包括了各类重大事项,涵盖了机构议案、关联交易议案等。这些议案都是经过精心策划和深思熟虑的,旨在推动公司未来的发展。会议见证了这些议案与公告内容的高度契合,无一修改,也未见新的提案提出。
四、投票盛宴与结果揭晓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投票。现场气氛热烈,股东们积极参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整个投票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一丝不苟,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随后,公司向上证所络有限公司提交了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根据统计结果,当场公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在投票结果中,《麦种生产计划的关联交易议案》获得了广大股东的大力支持,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也体现了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这一结果的诞生,标志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已经明确,也预示着公司未来的辉煌前景。
五、合法合规的表决程序与有效的结果
经过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都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合法合规。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都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农发种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结束语)随着这次股东大会的圆满落幕,我们见证了公司未来的蓝图正在逐步展开。我们期待着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继续稳健发展,创造更多的辉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