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盛控未按期披露财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安徽证监局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公告解读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号),针对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盛控”)的一项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
公告指出,截至2020年8月31日,ST华盛控未能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该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任何上市公司而言,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是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透明的基石。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华盛控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旨在提醒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加强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深入此事,我们发现ST华盛控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达5890万人民币。其中,上海璞心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而实控人钱文鑫通过海璞心资产管理中心控制着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作为公司的实控人,钱文鑫对公司的运营及决策负有重大责任。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主办券商有义务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这其中就包括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核心制度。而对于ST华盛控这样的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都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尽披露。ST华盛控的此次违规行为,未能按时披露报告,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于此次监管措施,如果ST华盛控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论结果如何,上述监管措施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仍会执行。
此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所有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是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我们期待所有上市公司都能以更高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来服务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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